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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斯报告》发表

1860年以来,英国各种官方和民间有关教育的调查都不同程度地指出了建立国民中等教育制度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政府此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普及初等教育方面,教会和捐办学校又对发展公立中等学校持抵制态度,这一需要迟迟未能得到满足。当时已有的中等教育在行政管理机构方面呈现出一种混乱状态。在威尔士,随着1881年《阿伯戴尔报告》的发表和1889年《威尔士中等教育法》的颁布,这种混乱状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但在英格兰却愈演愈烈。1889年之后,英国各郡和郡级市成立负责高级技术教育的教育当局;来自科学艺术署及“威士忌酒钱”的拨款的增加,更对中等教育产生了畸形发展的威胁,而教育署本身却对中等教育的发展不起任何正式作用。这种情况促使政府于1894年成立了一个以著名学者、议员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为主席的皇家委员会——布莱斯委员会,责成其调查和考虑在现有条件下,建立良好的英格兰中等教育体制的最佳方法是什么,以及为建立这一体制是否可获得用于捐赠的地方税收入或其他经费来源等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1895年,布莱斯委员会发表了《皇家委员会关于中等教育的报告》,即《布莱斯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下述主要建议:①设立在教育大臣领导下管理中等教育的中央权力机构,以取代教育署、科学技术署和慈善委员会等机构的教育职能。这一机构也是管理初等教育的中央权力机构,是正式的配有一名常务秘书的政府部门。②设立教育理事会以协助教育大臣行使某些准司法性的职能,提供咨询和建议。该理事会成员由皇家、各大学及教师任命与推选的代表组成,同时行使教师注册机构的职能。③设立地方中等教育当局,其绝大多数成员应由郡和郡级市议会选出。地方中等教育当局拥有“开办、维持和补助学校”的广泛权力。地方当局在履行中等教育的发展和管理职能时,有资格征收地方税补助并接受中央财政部拨款。

此外,《报告》还建议为有才能的初等学校学生“提供足够的奖学金”,以使他们有机会接受中等教育;发展合理的校外考试制度,鼓励对中学教师进行专业训练,并引进教师注册制度以控制教师的质量;所有中等学校,包括放弃接受政府拨款补助的中学,都应该得到地方承认并接受中央的督查等等。

《布莱斯报告》对此后英国中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899年,政府通过《教育署法》(Board of Education Act),成立了取代当时的教育署、科学艺术署和慈善委员会行使教育职能的教育署,《布莱斯报告》关于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教育管理权力机构的建议由此被付诸实施;同时成立的教育咨询委员会亦即相当于《布莱斯报告》建议设立的教育理事会。《报告》对后来的《1902年教育法》的制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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