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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塔尔教育理事会建立

1858年建立的纳塔尔“中央教育总管理委员会”对教育总监和地方教育机构没有任何约束力,未起到任何教育管理作用。教育总监直接对总督负责。在罗伯特·拉塞尔出任教育总监前后,他积极鼓吹建立一个中央管理机构。作为调查机构的教育委员会赞同这一主张,并具体设计了该管理机构的职能。尔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总督亨利·布尔沃爵士制定的《1878年第十五号法令》。该法令得到了英国枢密院的批准。法令取消了现行的教育机构和规定,宣布建立教育理事会作为中央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以殖民秘书为主席,还包括总检查长、殖民地工程师、总监督官等人。理事会每月例会一次,处理问题中最主要的是确定小学、示范学校、中学的校长和教员的资格并给予任命,审批政府对学校的资助拨款,规定关于资格证书的考试,确定使用教科书、节假日、学费、课程设置等。这些决定都必须经总督批准。在教育理事会中,教育总监是秘书和首席执行官员。《1878年第十五号法令》建立的教育理事会体制比原有的总监制进了一步,它扩大了教育管理部门的代表范围,比一人总监制更多地体现了公众关于教育的意见。但随着教育的发展,该机构越发显示出其低效率的特征。由于它每月只例会一次(2小时),因而无法处理日益增多的事务,同时教育总监的行政权有限,绝大多数行动都必须事先得到教育理事会的批准。教育理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职能在很大程度上由其下属的管理委员会代行了,管理委员会每周集会一次,并实际处理了全部事务。另外,教育理事会成员主要注意城镇特别是大城市的教育,忽视了乡村地区的教育发展。1893年纳塔尔建立责任政府制并改组原有各部后,于1894年6月取消了教育理事会,建立了教育总监为首的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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