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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塔尔建立早期教育体制

1843年,英国兼并了布尔人建立了纳塔利亚共和国,并使之依附于开普。兼并之后,纳塔尔开始建立早期的教育体制,这一进程一直延续到1856年纳塔尔成为独立的共和国之后。

1848年和1849年,彼得里茨堡和德班先后按开普方式各自建立一所完全由政府资助的学校。1852年,由于受到开普殖民地已在流传但尚未实现的政府拨款资助学校的思想影响,纳塔尔开始建立资助拨款制。起初是由政府按每名正常到校学生拨2英镑的标准给予拨款,以支付教师工资,此后政府每提供2英镑拨款民间加3英镑的补贴。另外,在根据学校的平均到校率进行正常的拨款资助的同时,还根据每年对教师教学熟练情况和教学效果的考察结果来确定给教师的奖金。政府公立学校获得的款额按教育委员会确定的教学成绩与薪金标准的比例进行分配。给私立学校资助款的条件是:按政府规定课程教育学生,学生能通过督察的考试,学校注册管理有序。

1858年,纳塔尔副总督组建中央教育总管理委员会,实施立法委员会中的选择委员会提出的某些建议,并就殖民地的教育体制问题向总督提交报告。委员会由殖民秘书等人组成,其功能主要是咨询性的。该委员会的世俗性、道德性超过了宗教性质,在建立纳塔尔教育拨款资助方面起过重要作用。

各学校的资助拨款由地方委员会来监管。地方委员会成员由当地为教育捐款额不低于1英镑的人每年选举产生。每位公民每赞助2英镑就可多得一次投票权,但最多不可超过5票。地方委员会有权任免小学教师,但必须就有关中学教师任免的事项与中央教育总管理委员会磋商。地方委员会在其他大多数事务方面服从于中央教育总管理委员会,在学校使用教科书等方面也无发言权。

1859年,纳塔尔任命罗伯特·詹姆斯·曼为首任教育总监。总监的职责是直接向政府汇报所有得到政府资助拨款的白人和土著人学校的情况;推荐申请资助拨款学校的名单并确定资助额;向财政部证明各学校的实际学生数与注册学生数一致,能保持学生正常的在校时间,并为学生提供扎实的教育,使学校处于有效率的教育状态;还必须记下给予资助学校的账目,为它们收、发资助拨款。在教育方面,总监必须每年考察所有学校,并向中央教育总管理委员会和副总督汇报;必须考察、任免教师,管理课程设置,批准并管理课本。该总监的年薪为300英镑,但其视察和办公室事务都没有助手。纳塔尔的教育由总督直接控制,总监只是执行人。

当时政府和社会对教育并不重视,教育体制的任何问题都必须由英国本土的机构处理,绝大多数地方委员会只起着接受并发放政府资助款的作用,未能有效管理学校、筹款、建立校舍、招聘教师等事务。另外,当时的城市学校容易得到政府资助,而乡村学校则难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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