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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颁布

1871年7月,明治政府断然实行废藩置县,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同年7月18日成立文部省,将全国的教育行政事务总揽起来。文部省成立后,立即把制定全国统一的学校制度作为当务之急。同年12月,文部省任命箕作麟祥等12人为“学制取调掛”,负责制定学制方案。这12名“学制取调掛”大都是洋学方面的学者,箕作麟祥、辻新次、河津祐之是法国学学者,岩佐纯、长谷川泰是德国学学者,瓜生寅是英国学学者,内田正雄是荷兰学学者,国学、汉学者仅有2名,即长荧和木村正辞,其他3人是行政事务专家。这显示出文部省欲以西洋各国为样板建立近代教育体制的愿望。他们就任后,立即参考法国、德国、荷兰、英国、美国、俄国等国家的教育制度,起草学制。学制草案于1872年1月完成,由文部卿大木乔任上奏太政官,同年8月3日正式颁布。其基本思想主要有如下四点:①表明了“学问是立身之财本”的个人主义学校观。指出:“人人自立其身,治其产,昌其业,以遂其生者,别不他途,只有修身,开智,增长才艺。而修其身,开智,增长才艺,非学而不能。此乃设立学校之缘由。”也就是说,开设学校,是为了使人民通过受教育而获得立身的财本和基础。②实学主义的教育观。批判了旧时代的教学“趋于词章记诵之末,陷于空理虚谈之途,其论虽似高尚,但不能使之行于身、施于事”,从而“不能增长才艺”,造成许多“贫乏破产丧家之徒”。因此主张人们都要学习“日用常行言语书算”、“士官农商百工技艺以及法律政治天文医疗等”生活上、职业上、社会上实际需要的学问。③提倡全民皆学、平等主义的教育观,强调普及教育。认为以前虽设有学校,但不得其道,迷误方向,“仅把学问视为士人以上者的事情,而将农工商及妇女置于度外,使其不辨学问为何物”。指出,“既然学问是立身之财本,谁人不可不学”,期望“自今以后,一般人民(华士族农工商及妇女)必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并要求为人父兄者务必使其子弟就学。④提倡教育费用受益者负担主义。批判了以往士人以上阶层以为国家而受教育为由,“学费及其衣食之用多依赖官方,不给则不学,自弃一生”。指出“自今以后,改此等之弊”,要求“一般人民要抛开他事,自我奋发,从事学习”。

《学制》共109章,由六部分组成。其内容大致如下:①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归文部省统一管辖,教育行政区划实行学区制。关于学区的规定是:把全国分为8个大学区,每个学区设立一所大学;每个大学区分为32个中学区,每区设立一所中学;每个中学区再分为210个小学区,每区设立一所小学。这样,全国共设8所大学、256所中学、53760所小学。在大学区设立大学本部,在其内设立督学局,设置督学1人及附属官员数人。督学在文部省指导下,并与地方官协商,管理大学区内的教育行政。在中学区设置学区督学10~13人,每人分担20~30个小学区,负责督促就学、维持学校设置和学校经费收支等。②学校分大、中、小学三等。小学是初级教育阶段,一般人民必须接受。小学有寻常小学、女子小学、乡村小学、贫民小学、私塾小学、幼儿小学等种类。寻常小学分上、下两等,修业年限各为4年。6岁入学,13岁毕业。中学是对小学毕业者教授普通学科的学校,其种类除寻常中学(分上、下两等,学制各为3年)外,还有工业学校、商业学校、外语学校、农业学校、诸民学校和残疾人学校。大学是教授高等专门课程的学校,其学科分为理学、化学、法学、医学和数理学5科。③规定了教员的资格。小学教员不论男女,年龄在20岁以上,须持有师范学校毕业证书或中学毕业证书。中学教员年龄在25岁以上,并持有大学毕业证书。大学教员须是具有学士称号者。④学年结业升级、毕业、升学都要举行考试,升级、毕业考试合格者授予合格证书;向家庭贫困、学业优等的学生贷给公款,但借贷公款者须履行一定年限的义务(为国家服劳务),或在规定年限内偿还贷款。⑤海外留学生分公费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两类,其中公费留学生又分为具有中学毕业资格的初等留学生和具有大学毕业资格的上等留学生两种。《学制》分别对其留学年限、定员、学费和回国后的义务等作了规定。⑥学校的经费以民间自筹为原则,经费来源主要是学区征集的课赋金、富人的捐赠款、存款利息以及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库补助款仅占辅助性的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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