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合同礼别异

乐的作用在于促进人际之间关系的和谐,礼的作用则是制定人们等级差别的规范。荀子乐和礼的不同职能所做的论断。语见《乐论》。荀子认为,礼的主要职能在于“别异”。他在《王制》中说:“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人之所以胜过禽兽畜类,是因为能组成社会群体,然而合群而没有区分则必然引起纷争、离析,以致削弱了自身的力量。礼的作用就是制定区分的规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有了这些等级名分的规定就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固。

荀子认为,乐的主要职能在于“合同”,即促进群体中人际关系的和谐,使人与人之间不致因等级的不同而产生隔阂、对抗。他在《乐论》中论述乐的作用,便突出了“和”。“乐以道和”(《庄子·天下篇》)本是一种传统的观念,但荀子做了具体的解释:“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所以说:“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音乐能使尊卑上下步调整齐,感情融洽,是“中和”的纲纪。乐的合同作用,同样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固。

荀子对礼乐的职能做了如下的概括:“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穷本极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礼和乐“管乎人心”,即都是实行思想统治的工具,二者是既有区别又相配合的。乐原本也有别异的作用,周礼对乐的等级区分较为严格,但到荀子的时代,周代的乐制已趋瓦解,因此荀子把乐的职能归结为“合同”。乐是通过泄导人情、感化人心而发生作用的,较之礼更为深刻,因此说“穷本极变”。礼是外加的,因此强调“著诚去伪”。荀子的礼乐分工论,把儒家的礼乐思想推进到更完备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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