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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互动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4页(590字)

又称象征相互作用论。

美国社会学家乔治·赫伯特·米德提出的一种社会学观点。他认为人不同于动物,就在于人能考虑他人的思想和意向,个人不是由外在社会力量所决定的,他可以和自己交往或交谈,有“自我感”。自我中的“宾我”是社会观念、信仰、准则的贮藏库。“主我”则是自我中自发的主动的部分。

自我被看作主动的力量,受社会引导,但不为社会所强迫。人类的相互作用是有文化意义的象征符号为基础的行动过程,米德的学生赫伯特·布卢默总结了这一理论的3个基本原则:(1)根据我们赋予客观事物的意义决定对它的行动;(2)赋予事物的意义是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3)在任何环境下,都经历了一种内部解释过程,即“和自己对话”,给环境确定一个意义并决定怎样行动。

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社会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而创建起来的。社会秩序既是一个共认象征总体的产物,也是人们在面对面的场合内具体旧互作用的产物。认为共认意义虽然是个重要变量,但它无法完全决定人们对具体情境作出的反应方式。人们之所以越轨,是人们选择了越轨行为。这种理论仅仅把注意力放到个人的相互作用上,而忽视了社会结构对人们的影响,否定了历史、社会以及经济强加于人们的限制范围,因而也不能解释那些超越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的社会力量是怎样决定人的行为的。这一理论至今在西方社会学界、犯罪学界仍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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