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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束的劳动改造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6页(291字)

苏联关押被判处剥夺自由的轻罪犯人的场所。

它主要关押下列犯人:犯非严重罪行、初次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男子;犯严重罪行、初次被判处剥夺自由3年以下的男子,以及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妇女(被定为特别危险的罪犯和被到处死刑因特赦或大赦而改为剥夺自由的罪犯除外)。在普通管束的劳动改造营内服刑的犯人,关押在普通住房内;每月可购买不超过7卢布的食品和生活必需品;每年可同亲友短期会见三次、长期会见两次;每年可领取不超过两次的邮寄印刷品,向外发信数量不限;服满刑期1年以后,每年可领取三次包裹或送来的物品。如果犯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以改善其关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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