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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珍贵文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4页(207字)

违反国家保护文物的管理规定,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待征:(1)犯罪的对象必须是珍贵文物,即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富于纪念意义的文物。

(2)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文物而有意破坏。过失一般不构成本罪。(3)客观上实施了捣毁、污损、挖掘、焚烧及其他改变珍贵文物面貌、形状的破坏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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