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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邮电通信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4页(280字)

亦称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包括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汇兑员等。

非邮电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论处。

(2)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邮电通讯管理秩序和公民的通信自由。(3)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因过失而遗失、积压邮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邮件、电报非法开拆、隐藏、损毁、丢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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