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根据精神诊断的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7页(496字)

犯罪者类型论之一。

采用精神病学的诊断类型,把犯罪者分为意识正常的、神经症的、精神病态的、智力落后的和有脑病理变化5种类型。这5种类型划分作为违法(犯罪)少年的精神类型诊断,被各国犯罪心理学家和犯罪学家所采用。

其中智力落后说和精神病态说得到广泛、深入地研究,并取得了成效。

智力落后说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比纳、美国的戈德尔特和格卢克夫妇。

精神病态的概念,最早是德国的施奈德提出来的。是指“一种异常的人格,因其异常而给社会带来麻烦,或使自己苦恼”。

精神病态由10种类型构成:(1)高扬性;(2)抑郁性;(3)缺乏自信性;(4)狂信性;(5)夸张性;(6)心情易变性;(7)爆发性;(8)无情性;(9)意志薄弱性;(10)软弱性。对于精神病态这类犯罪者类型的认定和处罚,多数国家认为,处在精神病状态下,按通例都作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看待,不构成犯罪。

中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