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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病理的立场的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9页(453字)

犯罪者类型论之一,也是犯罪社会学的犯罪类型理论之一。

由于该学派把犯罪作为社会病理现象看待,所以他们便根据社会病理学的立场把犯罪者的多样性加以类型化。枯罗沃德和奥林认为,违法少年由于与犯罪亚文化接触,受到社会不良影响,而逐渐陷入犯罪。他们把这种犯罪亚文化分为3种类型:(1)犯罪型;(2)争斗型;(3)逃避型。少年由于各自与不相同的亚文化接触,便形成了下列不同的犯罪者类型:(1)与犯罪型接触形成职业性犯罪类型;(2)与争斗型接触形成暴力性犯罪类型;(3)与逃避型接触形成吸毒、颓废、堕落或冒险性犯罪类型。

日本犯罪学者前田信二郎,从都市生态学出发,把都市化对犯罪的影响划分为5种类型:(1)贫民窟型——刑事犯罪型;(2)亚文化型——反社会集团型;(3)白领阶层型——财产、诈骗犯罪型;(4)病理型——精神病态犯罪型;(5)市民型——趁机犯罪型。近年来,在西方犯罪学领域内,进一步揭示了社会病理对犯罪的作用,并提出异常型、异化型、同一型和个性型等4大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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