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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青少年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9页(487字)

埃及于1974年公布实行的一部青少年法。

实际上是一部青少年刑法,不包括青少年福利、保护等内容。按照该法的规定,青少年是指那些在违法犯罪时年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规定青少年如从事乞讨、捡拾废品、参与赌博吸毒行为、露宿、品行不好又不服家庭管教,均视为对社会构成危险。

不满7岁的儿童如有上述行为或引起刑事案件、亦被视为对社会构成危害。

据青少年法的规定,有上述构成社会危害行为的青少年就要受到处分和处罚。处分和处罚方式首先是将违法青少年拘留,青少年检察院可向其监护人发出书面警告,如警告无效,可对其施行以下处分:(1)训诫;(2)交保人管教;(3)强行职业训练;(4)施行必要的限制;(5)实行司法考验;(6)安置在社会管教所;(7)送往专门医院。

规定这些处分只适用于15岁以下少年,但实际上是一种由少年法院予以裁决的刑事处罚。年满15岁不满18岁的青少年与未满15岁的青少年罪犯在刑罚上是有区别的,对后者从轻处罚。

法院对青少年的判决一般不超过应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埃及青少年法还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管辖、审判监督和执行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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