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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0页(276字)

过失地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电力部门内部职工。(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才构成本罪。(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4)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如电力设备管理、使用中,由于主管人员疏忽大意,将设备损坏,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等。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分清故意破坏和过失破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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