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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0页(258字)

过失地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交通部门的职工。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即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

即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各种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

如炸毁钢轨、桥梁、隧道、破坏铁路或公路的路基等。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分故意破坏和过失破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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