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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1页(231字)

过失地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工。(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3)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构成。即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在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如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等。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分故意破坏和过失破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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