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119页(364字)

是国家规定的假日,属于非工作日。

根据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的决定,我国的法定全民假日有:(1)新年放假一天(一月一日);(2)春节放假三天(旧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五月一日);(4)国庆节放假两天(十月一日、二日)。除了这七天的全民假日外,尙有:三月八日国际归女节(限于妇女),五月四日靑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六月一日国际儿童节,八月一日人民解放军建军节(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等四天,是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在这些节日里,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委员会,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凡属全民假日,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上一篇:建筑工作量 下一篇:限额发料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