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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447页(430字)

国家专门机关对政府高级官吏犯罪或严重失职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

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到17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在议会占据优势,弹动制度才逐步确立,特别是在一些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总统制国家,得到了较广泛的实践。各国具体制度不一,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众议院议员提出弹劾案,参议院进行审判,如美国;二是由议会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来通过弹劾案和进行审判。

如日本;三是由宪法法院审判,如前联邦德国;四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如比利时。弹劾案成立时可以对受弹劾者罢免以至课以刑罚。

弹劾制度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政治竞争的手段。弹劾案的提出,往往附有某种条件。

如法国规定其提出必须至少有国民议会十分之一议员的签名,并须在提出后48小时才能进行表决,表决必须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等,所以通过弹劾案是很少的,而其监督作用也微不足道。美国共提出过12次弹劾案,参议院审判结果只判定过4名法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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