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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241页(471字)

人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

其基本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的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认为个人利益高于社会利益,把个人幸福看作一切行动的目的。

利己主义思想产生于私有制的社会,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先秦时期的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主张,是古代利己主义思想的典型。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利己主义被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完整的道德学说。

英国霍布斯认为利己是人的天性;法国爱尔维修认为利己思想、享乐和正当的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他们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几千年来剥削阶级信奉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德观念,看作是人的不变的利己本性,并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是一种公开形式的个人主义,曾被资产阶级作为反对封建道德和宗教禁欲主义的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起过积极作用。其目的在于使资产阶级损人利己的剥削本性和个人主义合法化。在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之后,特别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利己主义的主要作用在于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

这是一种极端利己主义理论,后来为无政府主义者所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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