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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40页(530字)

中国哲学史上关于人的道德行为和功利的一对范畴。

义,指人的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利,指利益、功利。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把义和利对立起来,并把“义”作为人的立身之本和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孟子突出义贬低利,提出:“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墨子主张义和利是一致的,“义,利也。”(《墨子·径上》)只有合义的行为才能给人带来利益,不义也就不利。西汉董仲舒概括孔孟的义利观,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宋代就义与利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程颢程颐朱熹等坚持董仲舒的观点,把义看作是人心固有的“天理”,把利解释为个人私欲,主张“存天理,灭人欲”。陈亮、叶适则反对程朱之说,主张义利统一、并重,认为:“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后来清颜元也认为义利不能偏废,他针对董钟舒的观点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现代行为科学研究义、利及其关系,目的在于对人的行为实施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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