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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0页(506字)

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1970年12月26日在海牙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共14条。主要内容是:①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②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③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Ⅰ)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Ⅱ)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Ⅲ)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永久住所。(Ⅳ)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Ⅴ)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12条第1款。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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