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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0页(246字)

两个主权国家为建立定期航空运输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一般常在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之后签订。内容包括:①双方互给业务权,并指定各自的航空公司经营。②运力和运价的管理原则与办法,诸如航班、运价、载量的制定、机型的选定及审批程序。③实施协定所必需的行政性、程序性规定。④协定的法律性规定,如协定登记、争端仲裁、协定的生效、修改和终止等。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乃世界范围内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的最有效的管理体制之一,表现为“芝加哥模式”、“百慕大模式”等多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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