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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0页(430字)

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针对在民用航空器上的犯罪和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国际航空刑法。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1969年12月4日生效,共7章26条。主要内容是:①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可能或确实危害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有管辖权。②当机长有足够的证据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进行或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或上述其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包括看管在内的合理措施,并将此人移交着陆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③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或控制航空器时,缔约国有义务尽快地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准许其旅客和机组成员尽速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及所载货物交还合法的所有人。1978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交存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24条第1款。1979年2月12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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