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昆路借款合同及矿业合作合同的签订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15页(3924字)

【事件内容】:

抗战军兴,湘黔路不能进行,黔滇路无再建筑必要;尤以重庆已为首都,则由扬子江通昆明之路线,更为迫切。

二十六年11月22日,四川省主席刘湘适自前方来宁,当告以拟建筑叙昆铁路计划,并拟仿照湘桂办法,组织一川滇铁路公司。川滇两省各出资五百万元,中央出资一千万元,渠深表赞同,一面即商云南主席亦得同意。12月21日即将川滇铁路公司组织条例提出行政会,予以通过。前一日国防会议中,作者曾提及叙昆路建筑之必要,其重要性已为政府同人所了解。嗣与两省分别接洽,催交股款及选派董监事。二十七年4月即派员实地测勘路线,9月间设立叙昆路工程局;及川滇铁路司理事会成立即将路局隶属于理事会。

借款经过 二十七年2月间与斯门公司代表台伏斯商谈叙昆借款,2月6日交换节略,由其代为接洽。当时预料法国方面以有钦渝旧合同及成渝新合同关系,必出抗议。但自成渝合同订立后,法银团对于建设银公司既得优先权之贵阳昆明线,始终不示热心;及镇南段借款合同成立,又催促法银团代表进行叙昆计划,亦无满意答复,故不得不有此举,借以推动。

二十七年6月25日,法政府嘱驻华大使那齐亚来汉,告以法国以钦渝合同关系,愿单独商议叙昆借款,似法国已知马斯门合约之签订;部方暂不表示意见。及11月11日,法代办毕古来见,询问马斯门合约有无其事?当答以确有其事,以叙昆线系经济线,如与滇缅共同经营,可以补滇缅线之亏耗,两路势难分开,一并许与英商接洽借款。前次那大使之提议未能予以答复,实由于此。法方如有较优条件,仍可与法银团开议等语。实则当时正候马斯门代表在英法接洽结果之消息,再定应否与法单独讨论叙昆借款。

嗣建设银公司出面怂恿英法两方合作。二十八年1月13日,银公司代表偕英法两银团代表来渝,声明仅为初步探讨,并未作何具体接洽;会议三次,法代表对于借款担保一再研讨,除以盐余为担保外,并希望加入矿税及共同经营沿线矿产,以其盈余充作附加担保。至两路估计应需国外材料约有三百万镑,加运费九十万镑,共三百九十万镑。国内工款约需一万万四千万元,折合约五百万镑,希望银团如数承借。

嗣沪宁路工程师怀得好思踏勘后所报之估计,单就叙昆一线约须二百十七万镑,国内工款一万万余元。嗣英法代表以其初步讨论情形,分别报告总公司。5月28日,作者在越南晤法银团代表(夏第)(1)。据云,法方已允承借三万万法郎,惟须担保确实,并以矿产出口偿付本息。同时表示愿协助开发沿线矿产。当答以现正候英银团回音,如英方不愿参加,即可与其单独讨论。至6月间,法银团方面接英方电告,希望由法方先单独进行叙昆谈判。

8月间,法银团会同中国建设银公司提出借款大纲及合同草案。大致(一)借款金额:国外材料及运费两项估计为二百四十万镑,以每磅一七五法郎计,合四万万二千万法郎,法银团愿全部承借,以材料供给。(二)国内材料及工款估计为二百五十万镑,其中法国及安南所产之材料,如洋灰钢筋等,法银团可供给三十一万五千镑,合五千五百万法郎。至现款部分,以当时法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已停止担保材料借款以外之附带现金用款,故不能适用南镇段之成例,即法银团不能再担任现金工款。至中国建设银公司愿承借现金若干,由银公司与政府另行商议。(三)利息七厘。(四)还本期限为自第四年起满十五年还清。(五)担保除叙昆路财产及收入为抵押,并以盐余及政府一般收入为担保。但以此项借款为数甚巨,而中国适值抗战之中,盐余及一般收入势必减少,铁路收入恐亦不能充分。上项担保实难认为确实;是以建议由法银团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协助中国政府开发叙昆沿线矿产,一切办法悉遵照中国矿业法办理;以此项矿产收入及其他税收为附带担保。在矿产未开发以前,由法银团与建设银公司协助中国政府建立一二矿产之专买制度,管理产销,以其收入为叙昆借款之担保。(六)将来中国政府如以更确实之担保举行外债时,允以此项债款收入归还叙昆借款,并在叙昆借款未清偿前,叙昆借款之法银团有在法国发行中国债票之优先权利。(七)组织中法建筑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八)合同其他条文,仿照南镇合同办理。

8月16日,法银团偕建设银公司及中英银公司代表到部,当面说明合同草案条文,同意英代表声明只来到席旁听。当于9月4日,将借款大纲及合同草案送请行政院交与财政、经济各关系机关研究,签具意见,开始与银团讨论。其中可予同意者为利息、还本期限及铁路财产收入与夫盐余及一般收入为担保等条件;所不能同意之点:一为由中法建筑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因南镇段工程由中法建筑公司承办,因之耽误迟延,不愿重见覆辙,故坚决表示反对。次为经济部方面,以保持与各国平等自由通商原则,不能以任何矿产交于任何国家独占,对于矿产专卖不能同意。

法银团表示中法建筑公司承包工程一节,可以取消;惟铁路收入难以充分,盐余收入受抗战影响,势须减少。若能得到一二矿产专卖特权,则即可较易于得到法政府之出口信用担保。

再四磋商结果,由部提议设立保证基金,即随时预存足敷偿还本息一年之基金。此项基金须存入中国之银行。如基金有不足时,可以相当价值之出口货售价抵拨,但以中国政府所能供给者为限。其用意即使债权人可以偿还本息,易购中国出口矿产,如是可满足法银团担保确实之愿望,而中国对于矿产有处置之自由。关于法银团要求将来中国经济状况改善,发行新公债时,提前将本借款偿还一节,以对于将来中国举行新债,不免多一拘束,因商改为将来发行整理一般铁路之公债时,本借款之期票或国库券,可以调换新债券;如不调换,则可将原有之担保改为享受与新债券同等之担保。至银团在法发行中国债票时,有优先权一节,改为如经法国政府同意,并与其他银团同等条件,可承认其优先权。最后一点为利益酬报,以南镇合同关于银团应得利益名目繁多,不如直截了当,确定一总数,于合同中明白集中规定。商议结果,银团允定为借款总额之十分之一为借款折扣;并给予筹备费三万镑,为银团来往电费、代表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自合同有效之日起,每年付给六千镑,以五年为度,共三万镑。此为其他铁路合同内所规定银团经理费用。

查什一折扣,等于债票按九折发行。在此中国抗战后世界大战时期,能以九折发行中国债票,已属不易;较之平时略嫌过高。为免于将来援例起见,由银团用公函声明,此项借款系因目前不能发行债票,且中国适在战时状态之中,费用不免稍大,将来情势改变时,如有借款,费用须予以减低。当时欧战形势已极紧张,恐法方签订合同而不能履行,故要求法银团声明:虽因欧战关系,仍应努力供给全部材料。又恐法方不能如期交给材料,而同时吾方反受合同牵制,故于合同中订明,如法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材料时,吾方得先用其他来源之材料,先行建筑,将来再由法方交还同类材料,其标准由政府规定之。意即将来如其他铁路需用标准轨时,得向法方订购标准轨,而不限于叙昆所需之狭轨。

各项条件商妥后,于12月11日签订合同;除法银团承借材料及运费四万八千万法郎外,由中国建设银公司承借现款国币三千万元,并于合同内规定由川滇铁路公司及政府补充建筑费约九千万元。

借款银团与经济部合作开发沿线矿产一节,另订叙昆铁路矿业合作合同;规定由资源委员会设立沿线探矿工程处,由资源委员会推荐总工程师一人,由建设银公司及关系之省政府各推荐副总工程师一人,由法银团推荐工程顾问一人。其探矿范围由经济部规定之。至于探矿经费,由经济部担承二百万元,交通部在国币借款内提出二百万元应用。所需探矿材料,由法方材料借款内供给,不超过八百万法郎。探矿结果如认为有开采之价值者,得由法银团、银公司遵照中国矿业法组织公司开采,此为开发西南资源之办法。

西南各地矿产之富,若不于建筑铁路时同时有开发矿产之准备,则不特西南资源之发展不知将迟延若干年月;而铁路之营业收入,在通车后若干年间,亦不能有发达之希望,将影响债款本息之偿付。今能于兴筑铁路时即有此合作开发矿产办法,实为以前铁路借款所未有。最重要之点,尤在路矿两方之主权均属于中国,免蹈以前大权旁落之覆辙。当时敌人广播,传为法银团攫夺沿线矿权,正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耳。

合同内规定合同签字须经法政府及巴黎银行团核准后发生效力,核准手续须于合同签字后六星期内行之,即以二十九年1月22日为止。法银团代表于签字后即回国,先求得政府出口信用担保处之同意担保,以时间局促,要求展期一月,当予同意。据顾大使报告,财政部及兵工部对于此项合同,以战事紧张,法国亟须备战,正自需钢料,而英国亦正要求法国接济钢料,表示犹豫。嗣经内阁总理主持,始予批准。及2月19日,顾大使来电代达银团意见,希望以3月1日为双方批准日期,当即同意实行。惜合同生效以后不三月,敌兵假道越南,正当向法方订购材料之际,滇越交通陷于阻滞,已无法输入材料,一年来中法两方之努力,等于虚掷,不胜慨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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