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赣铁路宣贵段借款转移湘桂铁路衡桂段补充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04页(679字)

【事件内容】:

立契约者:交通部为一方,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为他方。

查前铁道部为建筑京赣铁路宣贵段于民国廿五年12月1日与董事会订立借款契约(以下简称原契约),借用英金45万镑、现款国币1 877万元,合计总额约国币2 620万元。……嗣后拨付款项尚未达原契约规定数额时,适前铁道部合并入交通部,所有前铁道部所订之一切契约及义务,统由交通部负担,上述原契约亦包括在内。惟当时以时局关系,京赣铁路已不能继续工程,而湘桂铁路衡桂段则急需赶筑,因征得董事会及承商同意,将已购及可购机料移转建筑湘桂铁路衡桂段之用;并续商准董事会就中英庚款到期部分增借英金9 500镑,兹双方订立补充条款如下:

(一)本契约作为原契约之补充契约,原契约应仍继续有效……交通部对原契约应继续前铁道部为签订之一方。(二)原契约料款借款增为英金459 500镑;其增加部分……之还本付息办法,统照原契约办理。(三)原契约内为建筑……宣贵已订购及可订购连同增借料款所订购机料,交通部均得利用或转移为建筑湘桂铁路衡桂段之用。(四)照前条移转或利用之购料借款,除以原契约规定担保品为担保外,并另与承商材料垫款移转部分,同以湘桂铁路衡桂段之财产及营业收入为补充担保。(五)本契约除已有规定外,余悉照原契约规定办理。(六)[略]。

交通部部长 张嘉璈

副署者湘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嘉璈

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董事长 朱家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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