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借法款兴建成渝贵昆等路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90页(2403字)

【事件内容】:

[1936年1月]间,李石曾先生介绍法人梅莱来见。此人系与巴黎和兰银行总理费纳来为知友,受其嘱托,为中法工商银行来华调查中国实业投资。

费纳来君系法国银行界之进取者,巴黎和兰银行为中法工商银行大股东。梅莱来华考察,实为中国吸引法国投资之绝好机会;因思择一计划为法人所感有兴趣者与之商谈。以当时情形,成渝铁路最为适宜,因法人蓄意伸张其云南经济势力,推及于四川。若滇越铁路能与四川铁路衔接,则不特滇越路之营业可以增进,而海防海港将为中国西南各省之吞吐港,有裨于越南商务者更巨。

同时,民国三年(1914年)新订之钦渝合同内规定路线,为自钦州起经南宁、百色、兴义、罗平、叙府直达重庆,贯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川五省,曾垫款三千二百万法郎。除已还者外,尚欠本息一千二百万余法郎。虽此款早已归入中法实业银行清理范围之内,而法人尚认钦渝合同依然存在。故若提到四川省内之铁路计划,法政府感有兴趣,必愿参加;尤以法政府以庚子赔款整理旧中法实业银行债务,因之无一固定财源用之于发展中法文化事业,不得已法政府委托中法工商银行代为清理旧中法实业债权,其所得之款须交由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中法工商银行对于铁路投资,如与旧中法实业银行合同有关系者有所成就,其利益所得,可增加中法教育基金。故不特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为中法教育基金力盼借款之成:即法政府亦希望其有所成就。尤以成渝一线,经过皆富庶之区:营业收入必能与京奉铁路相匹,投资更有保障。

同时,由李石曾先生介绍梅君于中国建设银公司。该公司正思与[外国]各银团一一发生关系。因即与接洽,由中国建设银公司与法银团共同合作,于二十四年11月11日签订合作合同。在银公司方面,抱有数种希望:第一,拟觅一可与法银团开始合作投资之事业;第二,拟将中国铁路事业作一商办公司之试验,如办有成效,可辟一铁路投资之新途径。成渝铁路路线既短,沿线地又繁盛,不难见效。第三,拟由铁路投资获得沿线开发实业之机会。在铁道部方面,以此路需费不巨,借款或易成功;又以卢作孚先生适长四川省建设厅,表示地方政府愿多加协助,即决定积极进行。适其时刘甫澄[湘]先生主政四川,于作者就任铁道部后,不数日来函请求建筑此线。是法政府与法银团、建设银公司及铁道部暨四川省各方面对于成渝铁路之兴筑,几抱同一见解,进行当可益臻顺利,因即与银公司及法银团梅莱君开始谈判。

谈判之始,以为各方既对成渝铁路计划同感兴趣,而借款方式已有浙赣铁路与银团及奥脱·华尔夫借款先例,当不难便利进行。[先]于二十四年12月30日函卢厅长作孚,告以拟照浙赣办法,由部省合作,各发公债二千五百万元,以五千万元公债照八折作押,可得四千万元,请其与省府商办。二十五年1月6日得复,原则已得刘主席同意。1月15日得财厅刘厅长航琛函:决定由四川省田赋中划出三四百万元为公债基金。自此即积极进行与法代表开始谈判,一面详细估计应需材料约值二千三百二十二万四千元。计机车车辆约值五百万元,钢轨等约值一千四百三十七万元,为运输材料自沪至渝须添造船只,需国外材料二百万元,输入材料在国内输送至工地运费约一百八十五万四千元。至国内用款约需二千零七十八万元。计土方需一千一百万元,以兵工补助,可减为五百万元;地价约需二百万元,半数付现,半数延付,约一百万元;国内枕木购价一百六十八万元,石渣及其他材料价八百七十六万八千元,国内造船工价二百万元,洋灰价款八十万,枕木运费一百五十万元;两共四千四百万元。

梅莱君曾告,照现在法政府对于材料信用贷款之规则,材料借款可附带现款二成五,即每千元材料借款可附带现金借款二百五十元,以备支付运费、关税等项之需。而按照成渝路本息基金情形,首五年间路款收入,除去开支后还本付息约共亏七八百万元。此项短绌之数,须预为准备,不如将借款总额增为五千一百万元。因向法代表磋商现金借款增至九百八十五万元,材料借款为二千三百二十二万元。一面与建设银公司商量现金借款一千七百九十三万元。银公司方面主张发起组织川黔铁路公司,招集股本,以代借款。股本总额定为二千万元;内银公司担任招募商股一千一百万元,由铁道部与四川省政府各半担任。余额股本九百万元,参照浙赣路南玉、玉萍段借款成例;川黔公司等于浙赣铁路公司,法银团等于奥脱·华尔夫,由建设银公司出面与之订约,等于浙赣铁路[的]奥脱·华尔夫借款由中国银行出面与之订约;其不同之处为浙赣路国内用款系向中国银团借款,此则由建设银公司承募川黔铁路公司股款,及由法银团担任一部分现款。照此方式,于民国二十五年2月18日由铁道部与建设银公司,同时由建设银公司与法银团代表梅莱君,分别订立草约。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59~62)

[1936年2月]18日,与中国建设银公司订立建筑成渝铁路借款草约。

先生笔记云:“由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同时由建设银公司与法国银团代表梅莱分别订立草约。包括:(甲)成立“川黔铁路公司”:(1)招集股本以代借款;(2)股本总额二千万元,商股占五成五,官股占四成五;(3)先筑自成都至重庆之干线并经营沿线有关实业;(4)设理事会、理事二十一人(铁道及财政两部与四川省政府指派代表八人,余由商股选举);(5)股息年息七厘,商股股息在建筑期间及开始营业后五年内由铁道部保息;(6)建筑期间及开始营业与五年内,还本付息均由铁道部担保。(1)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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