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密呈行政院(1)筹建贵昆铁路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98页(4870字)

【事件内容】:

查滇省地处边陲,交通素梗,与内地往来,每须假道外邦,识者痛之。本部秉承院长积极进行五年计划,对于川黔、湘桂等省,均已规定路线,着手兴修。贵阳至昆明一线,与湘黔衔接,为联系西南交通之重要线路。在国防上、经济上均有克日修筑之必要。本部商订成渝铁路合同时,即拟开始商议;但因当时法银行似无急切进行之念。本部衡察情势,恐贵阳、昆明一线之建筑,将致延期,不得不向他方另行筹议。爰于上年12月间一面通知中国建设银公司及中法工商银行,限期商定投资办法。一面即与东方汇理银行及巴黎银行代表之银团进行非正式之商讨。往返多次,率以法银团内部组织关系,久未成议。嗣以法大使之斡旋,东方愿与中法合作,以期迅速解决,由中法工商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巴黎银行及拉柴兄弟银行合组银国。遂由本部与该新银团赓续进行商议,始将草合同议定,于5月8日在京签字成立。所定办法,系仿照成渝铁路组织公司办理,由法银团承受募集债款或供给资金。成渝合同法方供给之款为材料二千七百五十万元,现款七百万元,今由法银团承销发行公债英金四百万镑,并不限定为材料。成渝公司材料款全为法商供给之料,今建筑及设备材料规定在法国越南及中国境内购买,必要时百分之二十五并可向他国购办。又成渝合同对于担保条件,规定特严,且须由本部拨建设公债一千万元为担保品。今仅规定欠款由铁路收入偿付,中国政府担保,并以路产为第一抵押,并无其他条件。此项担保问题,法银团将来或要求加以确实规定,然有此草合同为据,自不至过于繁杂。此点较之成渝合同,特为优越。此项草合同现仅规定大纲。其详细办法,当于本年8月15日以前另行订正合同,故有效期间规定至8月15日为止。窃查贵阳至昆明沿线地广人稀,法银团愿任投资,于我方颇有利益。今既得有此草同为依据,自当继续进行磋商。……实于建设前途裨益匪浅!

(国民政府铁道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自湘黔路开始兴筑以后,即筹划自贵阳起点之延长线,或展至重庆,或展至昆明。两线比较,以展至昆明较为重要,因可与滇越铁路衔接,沟通海口,庶几西南尚可有两条出海路线:一经粤汉而至香港,一经贵昆而至海防。同时若与法银团磋商借款,以未来之贵昆与滇越铁路相接,法银团必更感有兴趣。故决定先筑贵昆路。在成渝借款合同中,以此路之投资优先权许与法银团,再转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合作办理。

惟成渝铁路合同将签字以前,曾询问法银团代表,究竟银团得到此优先权后,是否不久即可进行商谈借款?彼答谓,非俟成渝路合同进行顺利以后,未便再谈贵昆借款。当时即提议撤回此优先权。惟法银团代表以昆贵投资优先权一节,成渝合同开始谈判时,即有此议;若再变更,则讨论将及一年之成渝合同,势将翻案,坚持保留,不得已仍列入合同条件之内。及成渝铁路合同于二十五年11月16日签字发表后,上海东方汇理银行经理迭罗及承办正太垫款购料之巴黎工业公司代表濮佛乐[于]11月21日来见,谓:滇越铁路方面颇希望贵昆路之完成,因不特有裨于滇越路,且有助于海防商务。滇越铁路系由东方汇理银行投资,故东方汇理愿居间帮助此路之成。询问可否商谈?当答以成渝路借款银团并不热心此路,故尽可商谈。

成渝路合同商谈时,曾于二十五年2月中以组织川黔铁路公司办法,电告云南富滇银行缪总理云台,询其能否转商志舟主席,仿照川省成例,出资若干,与铁道部及中国银团合组一滇黔铁路公司?当即得龙主席复电云,湘黔、滇黔二线,希望同时着手,并请早日组织公司,负责进行;并得缪君复电谓,云南应参加投资数目,由部决定,无论如何困难,必全力以赴。云南方面既有此表示,于此后与东方汇理银行经理之谈判,助力不少。

11月27日,东方汇理经理及濮佛乐交来草约,条件大致如下:

(一)债权代表人为滇越铁路公司。(二)铁道部组织滇黔铁路公司,由部与云南省政府各任股本,并由商股参加组成之滇越铁路公司,约同法国及安南资本家组织银团,担任供给资金。(三)滇黔铁路公司发行金镑债票,由财政部、铁道部无条件担保,年利五厘,本息以铁路财产及收入为担保;此项债票先由银团承受,随后在市场公开发行,并得在中国发行。(四)滇黔铁路公司股款,在建筑期内,可用以偿付债票息金。(五)银团推荐工程稽核、会计稽核各一人。(六)公司购料由银团代理。(七)滇越铁路公司承包铁路建筑工程,但须分包与中国包工,尽量用中国工人。(八)铁路用标准轨;惟于建筑期间,为便于运料起见,得暂铺狭轨,并租用滇越铁路机车车辆,另由铁路公司与滇越铁路公司商订合同。(九)铁路完成后之收入,除付开支及偿付本息后,如有余款,专款存储,俟存足未偿债款十分之一时,方准自由提用。(十)此项草约,以六个月为有效期间,将来以此为根据订立正式合同。

部方对于上项草约稿提出一对案,即希望收回滇越铁路滇境一段之管理权。……此次两代表既系代表滇越铁路公司,因拟一合约稿交与代表,提议河口至昆明一段,交与滇黔铁路公司代为管理,以三十年为期,以示中国政府于收回主权之中,仍顾全以往合同。两代表以兹事变更合同,关系政治外交,应由两国政府交涉,法银团方面无法讨论此事,不得已只好从缓讨论。吾方既不能有所获于滇越铁路公司,则借款合同若与滇越铁路公司订立,将来滇越铁路之对于贵昆路不免以债权者关系处于优越地位,[将]等于南满铁路之对我国东北地区投资建筑的其他各路(2)。因向法代表提议,借款合同必须由银团出面商订,并将草约稿往返磋商,至二十六年1月9日,大致就绪,其条件如左[下]:

(一)贷款人为法国银团,由东方汇理银行经理迭罗及巴黎工业公司经理濮佛乐代表签字。

(二)铁道部担任组织滇黔铁路公司资本一千万元。

(三)银团担任承受债票,筹集资金。

(四)债票总额四百万镑,三十年为期,第六年起开始还本;如建筑资金不敷时,得增加债额;债票本息以铁路财产及收入为担保,其发行价格于发行时随时商订之。

(五)银团得向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商允在各该国市场发行债票,并得以债票向银行磋商借款或利用国家出口信用担任及其他方法,通融资金。

(六)银团得推荐工程稽核、会计稽核各一人于铁路公司。

(七)银团代表铁路公司在国内外采购材料,给与手续费三厘。

(八)银团组织一建筑公司,承包铁路工程,但须受中国总工程师之监督,并须分包与中国包工及雇用中国工人。

(九)铁路标准用标准轨,惟于建筑期内得暂铺狭轨行车,至开始换铺标准轨之程序,应于正合同内规定之。

(十)铁路收入除开支及债票本息外,应专款存储,积满未偿债额之十分之一后,方得提用。

(十一)铁路公司应出立一信托据,规定以一中国之银行为债权人之信托人。

(十二)仿照各路设立一基金委员会。

(十三)草约以五个月为限。

与法代表开始接洽后,于二十五年12月27日即向获得贵昆投资优先权之中国建设银公司提出贵昆借款条件:(一)商借料款约国币四千万元,建筑用款国币五千万元;(二)利息周息六厘;(三)以路产及收入为抵押,并由铁道部担保;希望于两个月内解决此事,并声明否则取消投资优先权,以便部方得与他方面进行交涉。嗣经请求展长磋商期限,并放宽借款条件。当又致函建设银公司,允再展长一月,借款条件未便变更。乃建设银公司于二十六年1月12日复称:正与法银团磋商之中,所展期限过于短促,为迅速起见,部分派员与银公司及法银团共同讨论。惟对于借款内容及磋商期限,希望从长计议,并附来法银团致该公司函,声明愿意即时开始磋商。

成渝借款之法银团,对于贵昆铁路借款原极冷淡;及东方汇理银行愿意进行,中法工商银行又恐为东方汇理攫取其在中国甫经得到之铁路投资之领袖地位。而东方汇理银行以其在中国及安南之悠久历史,及其雄厚资力,不甘居于后起而资力薄弱之中法工商银行之下,因起而竞争贵昆借款。在部方非利用两法国银行之竞争,无法促进贵昆借款之成立。但无论何方承借,其资金必须出之法国国家出口信用担保,而合同必须得法国政府之同意。因此,其最后决定,仍操之法国政府之手。当时驻华法国大使那齐亚……,主张法国银团不应自相分立,对于中国铁路借款应联合成一银团。嗣东方汇理银行及巴黎工业公司知成渝银团不肯放弃优先权,而法使及法国政府均倾向于借款银团之统一,不得已邀中法工商加入,由东方汇理为领袖,但法银行方面联合一致之后,随即发生建设银公司之加入问题。东方汇理希望与中国政府直接订约,而中法工商以有成渝借款及有合作合同关系,势难抛弃建设银公司。在部方则以既对于建设银公司许以优先权,而公司宗旨又在辅助铁路建设,故部方表示希望公司参加。最后至3月中,巴黎方面决定仍由巴黎和兰银行为主体,由拉柴兄弟银行、东方汇理银行、中法工商银行,参加成一银团,担任贵昆借款,并指定上海东方汇理银行经理迭罗、中法工商银行经理巴尔及巴黎工业公司濮佛乐为银团代表人,正式由中法工商银行通知部方,并告法京即派代表来华开始谈判。同时,部方为尊重建设银公司之优先权起见,致函该公司告以法银团经过情形,并声明将来与新法银团讨论,当仍以1月9日草约条件为根据。在新代表未到以前,继续与三代表磋商,及5月8日成立草约,其与1月9日草约不同之点:(一)加入中国建设银公司;(二)债票利息发行价格及币制,统俟发行时按照市场情形决定;(三)为便于法银团利用国家信用担保起见,铁道部或铁路公司于债票之外,发给由债票担保之期票,自签发日起,以十二年为限;在公债一部或全部未发行以前,铁道部或铁路公司应发给一种短期债票,抵用垫款法金五千万法郎,或其同等金额之货币,期票期限另订之;(四)建设银公司保留其参加投资建筑贵昆铁路之权;(五)草约期限自5月8日起至8月15日止。

5月底,新派法银团代表夏第抵华。渠系一久在非洲服务之退职工程师;6月2日来见,开始讨论正式合同。彼提出主要之点为债票担保问题,以仅以铁路收入为担保不甚充足,希望另指可靠财源,估计第一年需基金一百万元,第二、三年各二百万元,第四、五年各四百万元,第六年起需五百万元。其次为债票未发行以前之垫款问题。在部方认为五千万法郎为数太少,不敷应用。关于可靠财源指抵基金一节,法代表坚持甚力,不得已拟半由部方指定正太收入担保,半由滇省以盐税或矿税担任,如滇省财政为难,可由中央在建设专款盐税附加基金内拨足之,惟必须法银团允承全数垫款,不以债票迟延发行而妨碍工程进行,方能许以附加担保。同时,债票发行数目四百万镑,恐不敷应用,要求改为六百万镑。而法银团希望先知附加担保为何种财源,方能考虑垫款增加数目。因此相持不决。及广梅合同签字,法代表即援例要求以盐余为附加担保。正将签订合同之际,卢沟桥事变已起,势难急速签约,不得已将草约有效期限展至年底,谈判因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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