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与中国银团签订的宣贵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03页(2144字)

【事件内容】:

财政、铁道两部,为展筑宣城至贵溪铁路合同发行京赣铁路建设公债一千四百万元准明年元旦发行;并由铁长张公权向交通等银行及四行储蓄会共八家十足抵借。各承借银行合组银团指定金城银行为总代表。合同缮正后,前日由交通唐寿民、中国农民朱闰生、金城周作民、大陆叶扶霄、盐业王绍贤、中南胡笔江、四行钱新之、浙江兴业徐新六等在沪签字;并由银团总代表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携带,当晚晋京。12日,由铁道部长张公权签字。合同原文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总额,计国币一千四百万元,专备建筑宣贵段铁路及其设备之用。此项借款,内计交通银行承借四百万元,中国农民银行承借三百万元,金城银行承借二百万元,四行储蓄会承借一百万元、又信托部五十万元,大陆银行承借一百万元,中南银行承借一百万元,盐业银行承借一百万元,浙江兴业银行承借五十万元。

第二条 本借款分五次拨付,于签订合同之日拨付三百万元;民国二十六年1月、4月、7月,各付三百万元,9?月付二百万元。由各银行依照前条所开承借比例照计,如期拨付。

第三条 本借款按月九厘从每批交款之日起算。自民国二十六年起,分十年二十期还清。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各付给本息一次。其数额依照还本付息之规定,该表附后,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铁道部提供京赣铁路建设公债票票面额一千四百万元,交由银团收执,作为本借款本息之担保品。前项公债,定为年息六厘,每年6月底12月底,各还本付息一次。在公债未发行以前,由铁道部出具预约券,交由银团收执。俟公债票发行交拨后,即由银团将该项预约券缴还铁道部注销。

第五条 铁道部为保障粤汉铁路借用中英庚款还本付息之确实起见,经商准董事会,自民国二十六年起至民国三十五年止,每年提供专款国币六百二十万元,备付庚款本息之用。此项专款,依照粤汉铁路借用英庚款契约之规定,按期所还款项,除利息外,其归还之本金,仍照借交铁道部连同上开专款余额,概行指定作为京赣铁路建设公债及各项借款还付本息之基金。

第六条 铁道部为保障京赣铁路建设公债及各项借款还本付息之确息起见,除指定上条所开各款为基金外,自民国二十八年起至民国三十五年止,每年由宣贵段营业项下提供国币二百万元,一并加入该项基金之内,指充宣贵段上开建设公债及各项借款还本付息之用。

第七条 银团同意,对于本合同第五、六两条所开基金,董事会承借宣贵段料款四十五万镑之利息,及厂方赊购材料四十五万镑之价款,本息有优先提付之权。

第八条 京赣铁路建设公债及各项借款基金之保管及其处理,由财政部、审计部各派代表一人,铁道部指派代表二人,董事会银团各推代表二人,厂商推代表一人,共同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之;非经该委员会之决议及签发支票,该项基金不得动用。

第九条 京赣铁路建设公债应收之本息,由银团支领,作为本借款按期应还本息之一部分;其不敷之数,由基金保管委员会依照本借款还本付息表之规定,如数补足之。银团收取公债本息后,应将各该债票息票,缴交基金保管委员会呈由铁道部销毁之。

第十条 铁道部向厂商赊购材料,以英金四十五万镑为度,规定周息六厘;在民国二十八年以前,仅付利息,自民国二十八年起,开始还本,分八年十六期还清。向董事会商借料款四十五万镑,规定周息五厘;在民国三十五年以前,仅付利息。所有各该购料合同借款契约等项,应由铁道部分别抄送银团及基金保管委员会存查。

第十一条 宣贵建筑工程,除本借款连同董事会厂商垫购材料外,其国内工料用款预算,尚需国币约计一千万元。将来如有息借款项情事,应以该段全部路产及其营业收入除第六条所提之二百万元之外,为本条所开各项借垫款项之平行担保。在各该借垫款项未清偿以前,不得再有抵押让售情事。

第十二条 关于收支会计事宜,在未经清偿以前,准由董事会推荐会计处长一员、银团推荐副会计处长兼出纳科长一员,函由铁道部会计处呈请主计处任命。关于稽核账目事宜,准由银团推荐总稽核一员、董事会推荐副总稽核一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于本借款除依照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以铁道部归还粤汉铁路借用中英庚款本息拨充基金外,不负其他归还之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分缮同式九份,由交通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中南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储蓄会、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及铁道部各执一份,于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会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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