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公司与法国银团所订借款合同要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92页(3310字)

【事件内容】:

(1)法国银团委托建设银公司为债权委托人,并为铁道部及川黔铁路公司接洽之代表人;(2)法国银团供给材料借款二千三百二十二万元,现金借款九百八十五万元,允以银公司承受川黔铁路公司发行之公司债票承受;(3)公司债还本付息办法并照乙项(3)目所订之办法;(4)在法购料由银团代办;(5)法国银团供给有经验之技术专家帮助一切建筑技术;(6)法国银团给予银公司按照借款总额半厘报酬;(7)此项草约签字后,四个月内成立正约。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50~151)

梅莱君回抵巴黎,……日期约为民国二十五年4月26日。梅莱君签成渝铁路借款草约时,对于政府担保还本付息办法,声明尚嫌不尽确实,将来尚须重行讨论;及回国后,巴黎方面以其交涉结果,不能尽合银团之意,改委久在非洲殖民地充当法国投资铁路总工程师之法郎索。法郎索君来华代表讨论正合同,于廿五年6月中到后,即先提出数点:(一)合同中政府及铁道部对于还本付息担保规定尚须补充,使更为确实;(二)对于银团应得之债款本息,不愿承受债票,须改用本息合计之可转移之无记名期票,以便易于贴现,俾银团可即得现款;(三)借款统以法郎支付,其中少数可用其他货币,并以同等货币偿还;(四)现金部分借款不得超过总额25%,即需改为六百九十万元;(五)现金借款用于当地工程者,应归法商包工,以法国政府出口信用担保章程规定凡有汇出国外现金资本,须以有利于法国工商业为限之故;(六)此次合同须与民国三年(1914年)钦渝合同相联系。

6月30日开第一次会商。对于上述各点,铁道部方面说明意见。最困难者为担保与包工两层。(一)担保一层,无可再加。法郎索要求或由政府银行担保,或以正太余利担保;当告以银行无法担保,如此长期巨额铁路借款,正太余利已预定拟用于展筑宝至成都铁路之借款担保,难以照允。再四磋商,法郎索允让步不提。(二)包工一层,法代表以向来外国投资筑路,均由银团代为发包工程,而银团从中分润包工利益。当向法代表详细说明此种办法,中国政府所受损失甚大。故年来筑路均用工程局主持投标招工;以往包工恶习正在逐渐革除,不能再使复活,宁愿以利益酬报银团。此点作者坚持甚力,其他各点尚易磋商。嗣由建设银公司方面与银团继续商谈。不意法郎索又提出一困难问题;即:银团以法郎有跌价趋势,必须抬高借款利率,以补货币跌价之亏损;而同时银团以材料部分,须请求政府出口信用部予以担保,并持以贴现,银团须负有相当费用,加以中法实业银行尚须分润一部分利益为中法教育基金之用,故银团利益总额必须二百万元,即借款总额折扣五厘及手续费一厘,合成二百万元。自7月初起经二十余次之讨论,至12月7日,始签订正式合同。其大要如左:

(一)债额 材料借款二千七百五十万元;内包括材料由沪至渝运费现款六百万元,另现金借款七百万元。故法银团实付现款为一千三百万元,由川黔公司出给期票利息七厘,较草约加给一厘。

(二)债款保障 铁道部对于川黔公司出给法银团之期票,予以全部无条件担保,于每张期票上签字,并交第三期铁道建设公债一千万元,为期票与商股利息之共同担保,准其自由处置。如有不足时,政府另筹的款补足之。此项担保以本息偿清为止。非如草约只规定担保五年,惟将指定正太列入为此项公债本利担保之规定取消。依照完成沪杭甬借款合同,设立借款基金保管委员会,审查公司财政及基金收付情形,并得建议改善路政。法银团得向川黔公司推荐工程总稽查一员、会计稽查一员,参预工程查账事宜,以合同满期为止。

(三)借款期限 为十五年。初二年半中付利,此后平均还本,分十二年半偿清。按照法国出口信用担保章程,借款期限至长不得超过十二年半,以此项借款并非一批支用,系分期付款,故银团方面可统折为十二年半。

(四)报酬 银团经理债款费用1%,即三千四百五十万元之1%计三十四万五千元。为取消银团包工起见,要求径予以包工利益一成,计七十万元。以上两项,由第一期借款收入内扣付。成渝路营业开始后初六年间,每年于收入中给予六万元。此后五年间,每年给予九万元,计八十一万元,系仿照以前旧路借款成例。银团应年得经理费。此款须于营业后每六个月付款一次,不能即时取现,故给予利息,按周息二厘计算,加给五万元。材料购料手续费,银公司得五厘,分给银团三十六万元。以上各项应付清银团服务之酬报共计二百二十六万五千元。故本借款约合九三折发行,尚较之以往借款折扣为低。

(五)钦渝合同关系 法银团以对于中法实业银行所订之钦渝合同必须顾到,请求由中法工商银行代表中法实业银行,函部请求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合作投资兴筑钦渝铁路,取此方式顾全钦渝合同。部方以此次成立之成渝铁路合同与钦渝合同并无抵触,当允予同意。

(六)贵阳昆明路线优先权 对于钦渝路线,按照目前国家需要,以自重庆至贵阳,自贵阳至昆明之路线为重要。且湘黔路线已决定进行,则渝贵、贵昆同时建筑,湘、黔、川、滇四省可呵成一气。渝筑[即贵阳]、筑昆两线,若均由法银团投资,未免又形成势力范围之故态。故将渝筑线保留自办,以贵阳昆明线之优先权许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再由银公司与法银团交换文件。

在上述条件之下,签订以下各项合同:

(一)担保合同,由铁道部与中法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公司签订,规定铁道部担保债款本息责任。

(二)投资合同,由川黔公司与中法工商银行及建设银公司签订,规定法银团与银公司投资数目,所需材料种类数目,在法国购料办法,法方现金部分借款数目,包工分包办法,银团推荐之工务、总稽查、会计稽查之职权;法银团所得利益支付办法。

(三)经营合同,由川黔公司与中法工商银行签订。规定出给期票及期票偿付本息办法,基金存放办法,与委任建设银公司为银团受托人办法,及受托人之义务。

(四)合作合同,由中法工商银行与建设银公司签订。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建筑成渝路之合作关系,及银公司应得之报酬。

(五)合作总合同,由中法工商银行与建设银公司签订,规定双方合作普通原则。

其余在合同内不能详尽者,统于交换函件中叙述之。

铁路借款合同之复杂,可谓以此为最;实以不能发行铁路公债以前,无法向国外商借现金。今法银团于材料借款之外,能搭借现金若干,此例若能打开,则可逐渐开辟国外现金借款之途径。况法国停止中国投资已十余年,欧战以来,法国号称富庶,为中国开发计,亟应诱其投资,故不惜委曲求全。无如法商对于国外投资素乏经验,并有多数分利之分子参加其间,如中法工商银行及中法基金教育委员会,故利益惟恐其不敷支配。惟为奖励投资起见,利益不妨稍稍牺牲,只求筑路与管理之权操之自我。同时,合同内仿照浙赣铁路借款成例,由中国建设银公司为受托人,设我将来因本息愆期而实行管理路产,亦只能由受托人之建设银公司代为执行,以预防外力之侵入。盖于主权之丧失及势力范围之形成,不可不防微杜渐也。

合同签订后,法方即组织一中国企业出口公司,资本八百万法郎,内2/3由银团担任……,1/3为厂家团体,名曰欧洲企业银团,……内法国厂家六家,德国厂家一家。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页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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