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订立建筑成渝铁路合同要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91页(274字)

【事件内容】:

(1)建设银公司担任招募铁路公司优先股商股一千一百万元,公司成立时,先交半数;(2)建筑费计国外材料需二千三百万元,国内需一千八百万元,除由银公司担任五成五股款外,不足之数由银公司担任承受铁路公司发行之债票补足;(3)铁路公司债按年息六厘计算,自通车之日起,开始还本,十二年还清;优先股息定为官利七厘,均由铁道部照甲项(5)(6)两目办法担保,并以一千万元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交由银公司作为担保(此项公债本息以正太铁路收入担保)。至公司债则以成渝铁路全部资产及其收入作持票人之第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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