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日本驻华代理公使堀内谦介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76页(172字)

【事件内容】:

兹复准铁道部咨开:奉国民政府训令(1),以该项草合同于原则条例均有未合,应立予撤销,请查照转知等因到部。

查该沧石铁路局长,与华昌公司所签该路借款合同,前经主管部声明无效,兹复奉政府命令撤销,相应再行函请查照转饬该华昌公司知照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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