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陇海路拨用比退庚款节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41页(1186字)

【事件内容】:

谨查本部拨用中比庚款,系依据民国十六年12月8日中比双方订立之第二次协约。其中第一条规定支配方法如左:“百分之四十,交陇秦豫海铁路,专备作为在比购买材料之用,依据1912年铁路借款合同,应听交通部核准。百分之三十五,交中国国有铁路(除陇秦豫海外),听候交通总长核示,专备作为在比购买材料之用。百分之二十五,依据1925年9月5日协定,拨交中比委员会,备做中比教育慈善事业之用。”又第二次协定第二条规定:“为便利处分,……应拨之款起见,将此款充做发行美金库券基金。”嗣后依据此项规定,发行美金公债五百万元,本部分得公债票面额三百七十五万元,即以三百万元拨交陇海直接应用;其余一百七十五万元,折售现款,以一部分为粤汉铁路韶乐分段购买建筑材料,其余一部分购买货车三百辆,分拨胶济、津浦、平汉、湘鄂、南浔、广韶、株韶七路使用。当时以文化基金既已另有指定款项,铁路用款,盖属协济性质,在协约并无还本付息之记载,故本部亦未订立此项计划,仅令饬各路将所有货车价款,照额归还。其胶济、津浦、平汉三路车价,陆续拨做陇海路灵潼段第十七号山洞及连云港建筑经费。广韶车价,交由株韶充做韶乐分段工款。仅湘鄂、南浔二路,以财政支绌,株韶路以在工程时期,其车价均未归还。

本部分得美金公债之一百七十五万元,当时折售现金,实得美金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八百二十九元七角,平均折扣约为百分之八十二点六七。购买材料及货车以后,折成国币,计共约五百二十万余元,平均兑价每美金一元,约合国币三元五角左右。现时分得此款者,计株韶约三百万元,陇海约一百六十万元,湘鄂约四十万元,南浔约二十万元。如须按年照计五厘利息,则每年株韶应付十五万元,陇海应付八万元,湘鄂应付二万元,南浔应付一万元,共约二十六万元。

但株韶方在工程时期,其建筑款项,刻下尚属不敷,即在完成以后,其资产及收入,业已抵借英庚款,必须俟英庚款本息付清,方有余力,担负此项利息。其在陇海,则所借比荷外债,十余年来未付本息,仅去年勉强筹付利息一次,其财力艰窘,可想而知;一旦担付比庚款利息,诚恐外人借口,诘责纷乘,势将穷于应付。至湘鄂、南浔两路,无力担负,更属毋待详述。此本部拨用比庚款百分之三十五部分之情形也。

至陇海拨用比庚款百分之四十部分,均系购用灵潼段建筑材料,其公债售价及折合国币之数,未据呈报,无从悬揣。惟当时拨用比庚,陇海独占多数,且载明于协约内者,盖由该路借用比款,久未完成,财力艰窘,为外人所洞悉。比国为改善该路状况起见,故主张以多数拨交该路应用,实系一种协济性质,与其他普通规定者并不相同。此陇海路拨用比庚款百分之四十部分之情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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