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退还庚款拨用经过及处理意见呈行政院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38页(2139字)

【事件内容】:

遵查各国退还庚款,自逊清末年,迄于今兹,历时二十余载,中间解决换文,各不相同。其用途支配、管理组织,依照规定,亦复参差互异。十八年第三届二中全会讨论“拨用庚款发展建设事业”一案,经予通盘筹划,有就全部庚款中拨用三分之二为铁道建设等费,并以所有拨用庚款母金[所得],全数用为教育文化经费之决议。二十年3月,中央政治会议第二六七次会议,依照上项原则,规定详细办法;议决:凡拨用庚款事业,均照五厘认息。其拨用办法由钧院召集与庚款有关系各机关,组织委员会讨论商拟,呈送政治会议核定,交财政部发行公债,照案支配。惟是历年以来,关于全部拨用庚款办法,迄未确定。在上开委员会未经召集以前,本部拨用庚款,概系遵照解决换文,并参酌中央历届决议,量为商洽。其拨用经过情形,谨略陈梗概,分列于左:

(一)比庚款 十四年换文退还,十六年中比双方协定支配用途,订明以偿清华比银行垫款之余额,发行美金六厘公债五百万元,以(1)百分之四十交陇海作为在比购料之用,(2)百分之三十五交其他国有铁路作为在比购料之用,(3)百分之二十五交中比庚款委员会作为中比教育慈善之用。

依照右列规定,本部分得公债券三百七十五万美元,以二百万元交陇海,用于灵潼段自行支配。其余一百七十五万元改售现金,除以一部分购买材料,拨交粤汉路株韶工段应用外,其余概经用以购买货车三百辆,分拨株韶、广韶、湘鄂、南浔、平汉、津浦、胶济七路,并令饬归还车价,陆续分拨株韶、陇海两路,以应新工之需。当时拨用庚款,教育文化事业既自有其应得部分,本部拨用部分,在解决换文中,既无归还母金之规定,亦无缴纳息金之记载,故亦未订立还付本息之计划。

(二)英庚款 十九年解决换文规定:(1)中英庚款积存部分及将来到期部分,借做整理及建筑中国铁路,并举办其他生产事业之用。(2)积存部分之全数及将来到期部分之半数,除去保留部分以外,应悉作为在英购料之用。(3)将来到期部分之其他半数,留充国内工料用款。(4)借用庚款应支付利息,并担保最后之清偿。其清偿之本金,作为中国教育文化基金,其利息应投诸中国教育事业。

本部依照换文规定,并参酌中央决议,经拟以该项庚款全部三分之二,拨充完成粤汉建筑资金,照付五厘利息;俟粤汉完成之后,分期还本,并以留存国内用款。衡诸预算,弥感不敷,因就国外部分商拨款项,分购材料,以为整理津浦、胶济、广韶、湘鄂等路,及建筑首都铁路轮渡之用,仍限于最短期间,逐渐归还料价,以便移充国内用款。其再有不敷,则拟拨借将来到期之款,指充基金,发行公债。所有各项拨借之款,经陆续与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商订契约。惟发行公债,尚须略加筹备,应俟办法确定之后,再行呈请钧院转咨立法院核议施行。

(三)俄庚款 十三年中俄协定成立,俄国承认抛弃庚子赔款,但于“第五声明书”中,声明此项抛弃之赔款,于所担保优先之各种债务清理后,完全充做提倡中国教育款项之用。并规定设立特别委员会,管理分配此种款项。

本部根据第三届二中全会决议,经拟以十九、二十两年俄庚款余额,直接拨充陇海工程之用;二十一年以后,俄庚款全部三分之二为基金,发行公债,专充完成陇海之用;由十九年4月钧院第六十四次及六十七次会议决议,该款三分之二由财政部拨交本部管理支配,自本部接管日起,现由俄庚款项下拨付之教育经费三分之二,改由本部担任。并分令本部及财政、教育两部遵照。惟因时局关系,财政迄未照拨。

(四)义庚款 十四年与比庚款同时解决,其方式亦大抵相同。换文第三款规定:华义银行垫款清偿后,所有余款悉交中义委员会,充做中义教育、慈善、公共实业及公益工程之用。其材料应在义国购买。

义庚款约于十九年六月可将华义银行垫款付清,自后即应将该款移充换文指定用途。十九年本部呈请钧院拨用俄庚款完成陇海,预计不敷之数,即拟从该款余额项下拨补。经于第三届四中全会提请讨论,迄未确定办法。

以上为本部筹拨庚款之经过。此外如美庚款……(1)

窃以各国退还庚款,综计全数,折合国币,约达六万万元以上,其指定作为教育文化基金当不下于五万万元,因解决经过之不同,遂致组织殊异,规程淆杂,统一管理,似属不容稍缓。惟事涉外交,解决换文对于支配用途,既各有其规定,似宜仍照原订支配办法,以为支付标准,借免纠纷。但所有指充教育文化基金,既达数万万元之巨额,值兹财源枯竭,建设方殷之际,自宜斟酌利用,筹谋至当,投诸生利之途。抑二中全会既有决议于前,政治会议复经规定办法于后,似宜照案施行,严格遵守,以前拨用之款,亟宜从事清理,以后拨用之款,自当统筹办法。是否有当,伏祈鉴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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