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与比驻使换文——中比第二次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40页(238字)

【事件内容】:

第一条 自1928年4月至1940年12月,按照全部债券规定,由海关按月缴付之款应支配如左[下]:

一、该款中以40%拨与陇海路,专充向比购买材料之用。惟须经交通部核准,并按照1912年9月24日该路借款合同办理。(1)

二、该款中以35%拨与陇海路以外之中国国有铁路,遵交通总长之命,专充向比购买材料之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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