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铁道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00页(1311字)

【事件内容】:

满洲国政府(以下称甲方)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称乙方)就甲方的铁路及其附属事业(以下称铁道)缔结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确认,关于吉长、四洮、洮昂、吉敦、沈海、呼海(包括松花江及与之有关的水路的水运事业)、吉海、齐克、洮索、奉山(包括打通县及附属港湾)各铁路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如另表记载,至本契约签字当日为止,共为日金一亿三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四百七十二元。

以上项债务总额为借款总额。

第二条 前条借款利率为年利七分五厘,即每年每百元为七元五角,应由本契约签字日起,在每个年度(指乙方事业年度,下同)末支付。

对未付利息,附以上项规定之利息。

第三条 以第一条记载的铁路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为本借款本利之担保。

前项财产及其收入不得供作本契约以外之担保。

但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本契约签字以后,关于第一条所列铁路乙方提供甲方的贷款,应于下一年度第一日拨入第一条的借款总额之内。

甲方因前项贷款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及其收入,应追加到第三条的担保内。

对第一项贷款,从贷借日起至该年度末止,按第二条利率付息,以利润支付。

本契约所说的利润系指委托经营的总收入扣除营业费的余额而言。

第五条 甲方从本契约签字日起委托乙方经营第一条所列的铁路,乙方除根据本契约外,还根据满洲国的法令规定经营铁道。

第六条 借款本利须以利润偿还,但经乙方同意得以其他财源偿还。一旦从利润中扣除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仍有剩余,则商定按年偿还本金比率。

通过前两项偿还本金仍有剩余时,经协商后,归甲乙双方所得。

第七条 乙方须按特定运费输送甲方的军队及邮件。其细目另行商订。

第八条 本契约自签字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契约用日满[汉]文各作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解释本契约发生疑义时,取决于日文。

附则

第十条 第三条担保中奉山线有关中英公司借款部分,在该借款问题未获解决以前,应予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