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洲国铁路等借款及委托经营合并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01页(965字)

【事件内容】:

满洲国政府(以下称甲方)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称乙方)之间在昭和八年2月9日/大同二年2月9日缔结的满洲国铁路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松花江水运事业委托经营细目契约,敦化图们江及其他二铁路修建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天图轻铁收买资金贷款契约,以及将来关于满洲国铁路港湾水路及其附属事业甲乙双方可能缔结的契约(以下称各个契约)被确认作为整体来处理是适当的。兹根据此等各个契约,就借款及委托经营的合并,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 根据各个契约的委托经营,由乙方合并执行。合并经营的收入及支出一律加以合并计算,从总收入中扣除营业费总额的总利润合并处理之。

第二条 各个契约所指定的担保,应作为各个契约借款本利的共同担保。

第三条 本契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本契约用日满[汉]文各作成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第五条 解释本契约如发生疑义,应取决于日文。

附则

本契约同各个契约之间发生疑义时,应取决于本契约。

换文

兹基于本日贵我之间签署之满洲国铁路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及敦化图们江铁路以及其他二铁路修建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决将该二契约所列之铁路委托贵社经营。因此,贵社以外的第三者同满洲国政府之间关于这些铁路所存在的债权债务,拟根据现状,经过协商后由贵社加以处理,其所需付款及铁路收用补偿所需之国债证券的本利,拟由前两项契约规定的委托经营收入中支付。另外,关于奉山线的下列借款偿还额亦拟暂由前项委托经营收入中拨支。相应函达,即请查照!

计开:

1898年中英公司借款

1921年中英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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