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满议定书》(日本驻伪“满”大使与伪“满”国务总理郑孝胥签订)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99页(749字)

【事件内容】:

(一)所有日本政府及其臣民,依据中日条约、协定或私人契约,在满洲国国境内所获得之权益,满洲国均应承认并尊重之。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1840~1945》,日文,下卷,页2160)

《议定书》附约三种:一、管理及敷设铁路交通港湾,水路及航空路之协定;二、设立日满航空公司协定;三、设定满蒙采矿协定。

附约之“一”,先于同年8月7日由本庄繁与郑孝胥签字订立。关于铁路等的管理范围,包括敷设、改良与添造。附表二件,将受管理的铁路、港湾、河川,暨新建设线与其他国有铁道、水路,一一列举,有如下述:

甲 铁路(十线):1.四洮,2.洮昂,3.洮索,4.齐克,5.呼海,6.吉长,7.吉敦,8.吉海,9.沈海,10.奉山。

乙 港湾[略]

丙 河川[略]

丁 新建设线(十线)1.敦图线,2.拉哈线(拉法至哈尔滨,即呼海路之接续线),3.克海线,4.拉哈至大黑河线,5.通辽至热河线,6.敦化至海林线,7.王爷庙索伦至满洲里(或海拉尔)线,8.长春大赍至洮安线,9.延吉海林依兰至佳木斯线,10.新丘至义州及巨流河线。

另订附属协定指出上项经营,由满州国政府与满铁会社另文约定。

(参看《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页217~223;又,东京裁判证件,241号,纪录,页2983)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