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日本代表提出之节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09页(714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即大正 年 月 日,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称政府)与日本国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股份公司、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等三行(以下称银行)之代表者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因订立吉会铁路借款合同,政府与银行互相约定如左:

运输、会计两主任之佣聘,于发行债票之成效上极关紧要,可信为中日两国相等之利益。因欲在预备合同之范围内订定借款合同,以副政府切实之希望,致将本铁路借款合同关于佣聘运输、会计两主任之条项省略,即行协定。此后在银行应诚实按照本合同所定条件,尽力于招募公债,自不待论。万一事实上因该项条件以致招募公债不能有望时,则政府对于运输、会计两主任问题应再考量。当此之时,应将本合同之履行延期,以至于除去该项困难之时为止。

此节略日本委员请作为交换文书,必以此文书为先决问题,如中国方面不能同意,即不议正合同。我国以此项文书所列事项违背预备合同,与津浦合同不符,不能同意,由权量当场说明。其余草案各节,经分别准驳。嗣后再三研究,略有修正。于10月2日第十一次会议提出,日本方面所再三争执者,仍为会计、运输两主任及合同末条中日文之彼此认为一致等语。权量则以会计、运输两主任既违背预备合同,又与津浦合同不符,万难允准。又合同如以日文为准,则汉文即为虚设,亦不能同意。日委员以其所希望条件无磋商之余地,遂于11月18日第十二次会议时宣告中止会议。

12月26日,代表岩佐谒交通总长曾毓隽,重申前请,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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