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会正式合同的“缓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09页(521字)

【事件内容】:

民国七年[1918年]12月14日日本银行代表吉川孝秀函交通部声明,依据本年6月18日订定之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第八条,拟请开议正式合同,并送到草案一份。部译成汉文后,再三讨论。于八年[1919年]2月10日与日本三银行代表第一次正式会议,主席者中国方面为督办权量,日本方面为代表岩佐珵藏;列席者中国方面为参事陆梦、佥事汪廷襄、康诰;日本方面为参事松本弘造、所长岛吉郎、随员末广幸次郎。

权量以此次草案不但不能作为模范,且与预备合同亦有相去甚远之嫌,请其再加修正。最后,代表岩佐请提出对案。15日第三次会议,交通部提出对案。此案系根据预备合同并参照日本银行代表提出之草案再三修正,除预备合同内所规定者,悉仍其旧外,其余条文一律以津浦为标准。日本委员接受后译成日文,并有所修正,于28日第四次会议时提出。先后开会六次,彼此争执之点甚多。3月25日第九次会议,部复提出第二次对案。此系参照日本第二次提出之修正案再三斟酌者。6月10日,代表岩佐复交到日本第三次草案。7月1日,第十次会议正式提出,并附关于任用运输、会计两主任之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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