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孟支路借款合同要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65页(498字)

【事件内容】:

路透社探悉,此路长约六十五基罗迈当,……合同系与福公司订成。福公司除为道清铁路管理员与总办外,并在该处有甚大矿产利益。合同规定借款筑路债额几何,发行条件若何,须于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决定之。同时,福公司须以开工起筑之充分经费,垫借与政府。所有借款与垫款,皆由政府担保,以此路与其收入为抵。此路工程,由福公司指定,并由道清铁路委任之工程师监视兴筑,道清局长兼为清孟局长;工程师得道清铁路局之同意后,得于兴工之际,借用道清铁路之任何职员、车辆与机件,其细则由道清局长定之。福公司为新路购买经理人,凡自外购得之材料,得照原价取回佣二厘,新路开车时,可租用道清车辆;租费由道清铁路与福公司议定,呈交通部核准之。道清铁路借款合同与办事合同之条件,皆不适用于新议合同。

(《民国日报》1920年12月1日)

[1920年]12月16日由交通部总长叶恭绰、财政总长周自齐与福公司总董堪锐克将合同(1)签字,借英金三十五万镑,将来如有不敷或剩余,则借额如数增减。

(《交通史路政编》第13册,页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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