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答复铁路质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63页(1577字)

【事件内容】:

参议员许喆,对于交通部有无与福公司订立合同建筑泽清铁路一事,前曾提出质问书,国务院已将质问书逐条答复。兹录如下。

查福公司于民国四年8月间,根据借款合同,派代表来交通部,提议展限;并以道清路线太短,必须展筑,方免频年亏折,当由清化起展至怀庆府黄河边之孟县,又由怀庆府经阳城至平阳府,合计约长一百二十五英里。福公司并拟具条款,讨论多次。尚无结果。

五年6月间,为道清借款还本付息之期,部款支绌,无法凑付,经向福公司提议展期付款办法。该公司要挟多端,始允电商伦敦总公司定夺。嗣据该公司代表答复,英京总公司财政困难,此次垫款,甚难筹备;若与英公使磋商,当有办法等语。维时英使馆巴参赞谒外交总长云:道清还本付息到期,交通部提议垫款。据福公司报告,英京复电垫款无成。查道清还本付息,届期贵国政府向公司提议垫付,此种办法,非计之良。道清路线太短,致有入不敷出之累。若道清路线与怀庆相接,自必较有希望。朱公使特嘱来问;如允许延长路线,则垫款一事,福公司代表允再商议等语。外交总长答以斟酌再复。

嗣后,英朱使又向外交总长要求垫款办法,内有由福公司借款,延长道清至孟县;俟欧战告竣后,展至平阳府各节。经前外交总长允予依议[办]理。嗣后,英朱使来交通部谒前许总长,云:道清还本付息到期,不能交付福公司,未为垫付;要求应允三款:第一款为付年息七厘,第二款请定福中公司煤斤他路运价,第三款(甲)自清化展至孟县,以扩充运输,福公司今筹有的款,即可动工,(乙)由清化展筑至平阳府,请部先行允许。其详细办法,俟欧战告终,再行开议。许前总长以垫款年息七厘,以及自清化展至孟县,可以增加收入,减少亏折,均可照办;至展筑至平阳一节,福公司于欧战时期,既不能从事建筑,自无先期应许权利之理,应俟容后再议。其余要求之款,尚须研究。嗣派交通部权前次长至英使馆答复准驳各节。

英朱使对于道清展至平阳一节,语气强硬,丝毫不肯让步。福公司代表复节次来交通部要求,百端辩难。许前总长不得已乃即切实声明,允自清化展至孟县,自怀庆展至平阳;惟自怀庆至平阳之展筑,须俟欧战告终后,方可开议实行办法,函致福公司,始得代表之承认。

续后福公司屡来催议展线合同,至七年3月间,该公司总董巴森由英来华,一再催议,并请指派代表,经交通部饬派道清铁路局长程世济代表交通部,与福公司会商合同办法,当以道清展线为根据,原合同拟订则损失之处过巨,拟将道清展至平阳路线,为清化至平阳之干线;而以道清欲行展筑至孟县之路线,改为清平之支线,仿照津浦合同另行商订条件,与道清原合同完全脱离,以免束缚。福公司坚持不允,英使馆巴参赞亦力抗其议,交通部再三力争,始于本年6月暂行商定,清平铁路孟县支线借款合同。其中条件凡有关于主权及利益者,均经竭力争回,历数月之久,几费磋商,福公司始能勉允。惟以债票卖价及发行债票费用之折扣,交通部力持增减,该公司电商英京总行,该总行以欧洲市面不佳,卖价难以提高等语答复。交通部以政府吃亏太甚,尚未认可,至今迄未成议,此道清展线经过之交涉情形也。

总之,道清展线一事,系前外交总长及交通部许前总长与英使交涉应允,并经许前总长正式函致福公司声明有案,此时殊难爽约。交通部不得已根据前议,屡与磋商,期于挽回我国利权为补救之策,所议另定干线脱离道清合同,即其结果。将来如合同磋商就绪,自必先行提出国务会议,转咨国会通过,方能正式签订,现在尚悬未定,相应咨复查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