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热路借款草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46页(2826字)

【事件内容】:

立合同京兆地方长官代表京兆尹刘(以下称为甲方)、福公司代表总经理赓(以下称为乙方),今于1923年 月 日即中华民国十二年 月 日在北京订此合同,由京兆尹咨请交通部盖印备案议定条件列后。

计开

第一条 甲方兹准乙方为其经理人,以甲方名义发行金镑债券,名为1923年京热铁路金镑债券,其发行额数计英金二百五十万镑。

第二条 此项债券应由京兆尹暨交通总长签名盖印,并由中国驻英公使会同签字。

第三条 债券之期为三十年,利息常年七厘半,每半年付息一次,由债券发行之日起,十年后开始还本,由铁路收入项下或甲方拟定其他之税收项下,按照附开之还本付息计算表,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四条 债券之种类票面额数字句并其式样,由双方协定。所有发行债票之一切费用,如包销费、手续料、经手费、印花税、所得税、广告并印刷费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代甲方先行付给,列入铁路建筑费内开支。

第五条 持债券人除得有上开利息外,并在铁路收入除去开支暨付还债券本息所余净利项下得百分之二十为执券人之红利。

第六条 出售债券之款,专为建筑京热铁路之资本。此路由北京至热河止,约四百五十华里。所谓资本,应包括地价并购买一切车辆及配件之用,并铁路开车费用、铁路建筑期内债券之利息及其他垫款筑路方法,一切双方认可之必需费用。

第七条 此项债券在有效期间内,甲方允许以此铁路现有及将来添置一切财产并收入专为该债券付息还本之抵押品。

第八条 此项债券在有效期间内,甲方并允以将来京热铁路沿路所收火车货捐之收入为额外抵押品,如此项货捐将来双方同意取消时,甲方应另指定他项同等价格,乙方认可之抵押品。债券本息如果按期付清,则以上所云之火车货捐,乙方决不干涉;倘债券本息不能按期付清,乙方应予公道之展期,倘期满仍不付清,则此项货捐须由铁路公司派员征收,以保执券人之利益。

第九条 甲方担保债券之本息到期必为付清,倘铁路收入并火车货捐不敷还本付息之用,则甲方须另指定尚未抵押之他项税收为还本付息之担保。

第十条 债券未经赎回以前,以上所云铁路收入及其他税收,如将来另行抵押借款,则此项债券之本息有优先权。所有此项债券并息票付息还本之时,应免除中国一切捐税。

第十一条 出售债券所得款之半数,仍以金镑留存于售券之国内可靠之银行,以便购买铁路需用材料及一切机件之用;下余半数应存放于中国双方认可之外国银行,甲乙双方会同签字支用。所有外国银行存款,乙方允为取得存息收甲之账。

第十二条 乙方允于合同签字之日起四十日内先垫交甲方华币一百万元,并于垫支一百万元后,再于三十日内续垫交华币三百万元,以备购地筑路之用,即以本路债券为抵押,俟售出归还。

第十三条 乙方陆续出售债券,务使随时有款供给铁路之建筑费用,并一切开车费用,不致误工。乙方负责以市面最高之价格出售此项债券,售出价格总以九折以上为标准;如有巨数出售时,乙方须于六日前将该债券在市面销售情形及价格知照甲方,同意后方可出售。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应即允许设立京热铁路总局,管理建筑及开车营业一切事宜;并于铁路建筑期内设立工程处,派一处长办理一切文件之驳准,合同内一切事务会同签字之可否,并派一代表驻在银公司内稽核债券出售情形,并得稽核一切账目,监视铁路建筑一切工程。所有处长之薪水及工程处开支均列入铁路建筑费内。

第十五条 债券未曾赎清以前,银公司应举荐总工程司一人,兼管车务并查账员一人。

第十六条 本路测量绘图开具说明书、计算书、估价单,以及一切机器工程、建筑工程,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办理,并订购一切铁路应需材料、机器,乙方担任完善简省办法。

第十七条 甲方因乙方担任售券垫款,允以售出债券实数百分之五分半给乙方,作为佣金,以资酬报。

第十八条 甲方允许乙方办理机器工程、建筑工程并购买一切材料机件,实价实报,每百份加拥金五份。自铁路完工之日起十年内添购一切机件材料,照此办理。

第十九条 此路建筑应照中国现有各铁路暨交通部订定铁路建筑章程为标准,所有应需之材料、机件,铁路督办或工程处处长可用投标手续招人投标,务以最有益于铁路之标价购买,所有紧要材料之定货及付价等事,均由工程处处长暨银公司会同签字。

第二十条 此项铁路于合同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筑,三年内造竣。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因合同内问题或权利职务发生意见时,可在中国邀请公正人公断。甲乙双方各邀一人,再由举定之两公正人公举一人,共三人秉公判断,以多数为表决,表决后双方均须遵守。如合同内华英文字有争执之处以英文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应俟债券本息完全付清时终止。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816~819)

民国十二年12月,交通部据路政司暨筹筑未成铁路委员会签注意见,复函京兆尹谓:查京热路线关系东北交通,至为重要。本部屡经派员测勘。徒以国家财政支绌异常,应行举办之路线正多,未能兼营并顾;又因该项路线与政治、军事、国防胥有密切之关系,一切建筑管理之主权,均应有相当保障,以免贻患于将来。故虽迭据外商请愿贷款兴修,所提条件较之此次福公司所拟草合同优厚甚多,本部尚嫌其有损主权,均经婉辞拒绝,对于商借福公司款项修筑京热路线各办法,未便赞同。

十三年11月,直隶绅商孟绍曾、赵宗谟等集资拟办京热铁路,其后竟未进行。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8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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