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民要求承建京热线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45页(1990字)

【事件内容】:

民国十年1月,商民张宜斋等倡办京热民业铁路公司,呈请交通部批示立案;意以合资筹设公司,遵章招股,承建京热民业铁路。勘查此线,自北京至热河延长四百五十华里,预计全路建筑经费约需一千二三百万元。现照估计数目,业经集股过半。惟因未奉大部核示,股款未便率行提集;拟请批示准行后,以一月为限,将认过股款提拨汇兑,一面赓续筹足原额,请大部查验立案。此外,公司章程招股规则及购地兴工一切办法,现正筹商厘订。一俟奉示核准,应即遵章汇具图表书册,连同验款保证及部费等项,再行呈送云云。

奉批。查商办铁路,应以营业之能否获利为前提。京热路线,本部派员测勘,估计工程,所经区域山岭起伏,水流纵横,既需极巨桥梁,复有极长之隧道,工程艰巨,需款浩繁。若以民间款项担任,建筑资本既巨,将来营业难免亏累,本部秉此理由,早将此线宣布归国家建筑。该商等所拟倡办该路一节,自无庸议。

9月,热河道自治讲习分所教员王海康连同全体学员,为张宜斋等援助,请准设民业公司,承修京热铁路,具有愿书到部,代为请求。意以外蒙不靖,风云日亟。铁路一通,则于国计、民生、拓疆、捍患四大要政,均有非常之利;逐条说明,请求核准,早日开工。部批:京热路线为本部筹划东北干线之一,碍难归民业铁路公司承办。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815)

[民国]十年10月,张光谦、陈肇新呈请集股创办京热铁路,经本会[即交通部线路审查会]审查。该路久经定为北部干线,由本部修筑。该省商民呈请,经迭次批驳在案。……仍照前案批驳。

(《交通史路政编》第2册,页820)

十一年7月,绅商汪筱岩、柴勤唐等为集股创办京热民业铁路,呈请交通部立案。意以铁路专归国有,则地大而普设维艰;公之于民,合群力则期成可待。查北京至热河路线一段,延亘四百五十华里;利源丰富,应即兴修。惟近年国家多故,支用浩繁,当此库款奇窘,百政不遑之际,安有余力兼顾及此。若久事放弃,则不独路政大遗缺憾,且易启外人觊觎。商等爰集同志招募商股倡修此路,谨遵民业法之规定,协力进行。除将拟定倡办京热铁路,各项简章暨筹备规则、预算、书册、图表等件,分别缮清,附呈查核;并遵照公司条例,备款存候查验外,理合呈请俯准立案。经部咨行京兆、热河长官转查沿线各县有无窒碍。旋据复函赞成其案。内附呈条件,亦由部主管各科分别审察签注,复派视察员陈承烈等前往裕华商业储蓄银行确切查验创办人所存股本三百七十五万元,是否实在,及有无私借外资等事。

10月,部批谓:据视察员呈复,以裕华银行所存款项系属一种活期存款,是否该创办人所承受之股款,亦难证明;所有保存办法,无从讨论等语。是该商等关于股款一节,是否该创办人等所承受,既属无从证明,核与条例不符,碍难照准。

嗣汪筱岩等具呈逐层答辩,以为创办手续,核与民业铁路法相符,请予批准立案。十二年1月,部令技正孙文耀等前往裕华银行详细查验;4月,复由京热民业铁路发起人参议院议员张其密、众议院议员李春荣等联名具呈,再恳速赐批准立案。部批谓:查商人创办民业铁路,以资本确实最为重要。京热一线,里程较长,所需资本尤巨,非妥筹保存之方,不足以昭信用,而策进行。所有该商等股款洋三百七十五万元,应即由原有银行悉数提出分存中国、交通两国家银行,呈候本部派员复验再行核办。

同时,热察绥巡阅使王怀庆密函交通总长吴毓麟,以该公司组织情形颇有暗幕,务祈暂勿批准,免生枝节。5月,汪筱岩呈部,以筹办京热民业铁路一案,奉批后,业将奉发款折及部批转交发起人张仲珊,以后关于筹办京热民业铁路一事,与筱岩无涉云云。

10月,京兆尹刘梦庚密函交通部,请将京热铁路取消商办,改由地方长官名义,借用外资兴修。谓北京与热河接近,热河又与奉天接近。锦朝路工完成在即,梦庚任地方长官,眷怀时局,窃以该路关于京兆实业之发展,京师地面之治安,以及军事运输、护路方法,在在均系紧要,较之民业性质迥乎不同。若归商办,殊多障碍,爰派员与英商福公司代表迭次磋商条件,参酌津浦合同,拟借英金二百五十万镑修筑京热路线,惟须大部委派梦庚兼办,方能见信于友邦,相应抄录草合同二十二条,函送,请即取消商办,改归地方官办,则于实业前途之发展,国家军事之运输,均有莫大利益。至此路可否改委地方官兼办并照合同草案可否磋商之处,均祈察核示复。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8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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