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交通部1920年8月19日致花旗银行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58页(511字)

【事件内容】:

查湖广铁路德发债票自中德宣战始,即行作为无效。惟因尊重中立国或协约国人民之权利利益起见,凡债票购在中德宣战以前者,准其出具声明书,声明确在战前所购,并检呈证据交由驻伦敦中国使馆律师审查,认为有效后,亦可照付,历经照办。

又查民国八年6月间本国政府通告内载,凡德华银行依据上列各合同所发行之债票在伦敦汇丰银行于上列期内所付过息票之债票以外者,认为敌人所持有,此项债票系备抵偿本国于战争期内所受之损失,本国政府对于上文所声明以备抵偿之债票,无付给本息之义务,是以此项债票不能转移作为流通证券等语。所谓不能转移作为证券一语,换言之,即不能自由买卖,毫无疑义。本年7月12日之通告,盖因前项律师审查事件已阅数年之欠,极宜限期结束,且驻伦敦中国使馆电称,据律师云,送付审查之票,渐见稀少,协约国及中立国人民手中之票,想已不多,审查之事,将告结束,请核定期限云云,理由绝对充足。薛弗君所持有之第8921号面额一百镑债票一张,应请按照法定手续在通告限期以内速向驻伦敦中国使馆律师接洽办理,倘律师认为与敌人无关系者,自可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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