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交通部1920年8月9日致花旗银行函,附件:通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58页(505字)

【事件内容】:

查敌国人民所持有的1908年1月13日津浦铁路借款合同、1910年9月26日续借款合同、1911年5月20日湖广铁路借款合同以及上列各合同有关附属文件所发行的债票的利益暨权利,业自1917年8月14日即中国对德奥宣战之日起俱行废止。上列各债票之本息业自中国与德奥绝交之日起亦经停止。惟此项债票中有一部分嗣经证明确非敌国人民所持有者,曾由伦敦汇丰银行于1917年9月3日至1919年3月底止,代本国政府付过利息。凡此项债票之号码与该银行于上列期内付过息票之债票号码相同者为限,仍认为确非敌国人民所持有,将来仍继续由伦敦汇丰银行代付。

再启者:凡德华银行依据上列各合同所发行的债票在伦敦汇丰银行于上列期内所付过息票之债票以外者,认为敌人所持有,此项债票系准备抵偿本国于战争期内所受损失。本国政府对于上文所声明以备抵偿的债票无付给本息的义务,是以此项债票不能转移作为流通证券。相应函达,请贵公使馆报告贵国政府或贵国政府通告贵国人民知照,以免准备抵偿本国政府损失的德国发行的上列各债票由敌人转入非敌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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