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总长顾维钧致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95页(296字)

【事件内容】:

接准贵公使6月7日照会,略称:本国政府暨人民关于中东路之权利及利益,不能因中俄两国所订关于东路之协约,及嗣后依据该项协约之处置,受有何等影响,特行声明保留等因。

查中东铁路按诸历史与契约,均系中俄两国间之关系;在中俄协定未订以前,华会所宣言乃系代管时应具之责任。现在中俄国交既经成立,情势与前迥异。此后中俄两政府处理此项只有中俄两国有关系之中东铁路问题,自系中俄两政府应有之权利。即以此次中俄所订中东路暂行办法而言,亦与各国权利不相妨碍。贵国政府于此声明保留,中国政府实歉难承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