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90页(892字)

【事件内容】:

第二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于本协定签字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后列各条之规定,商订一切悬案之详细办法,予以施行。此项详细办法,应从速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前项会议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

第九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前条所定会议中根据下开原则,将中东铁路问题解决:

一、两缔约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车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除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

二、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

三、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东路之手续。

四、苏联政府担任对于中东铁路在1917年3月9日革命以前所有股东持债票者及债权人负一切完全责任。

五、两缔约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六、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事项未经解决以前,特行规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办法。

七、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未将中东铁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根据俄历1896年8月27日即西历1896年9月8日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

第十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俄政府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权及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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