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远东革命委员会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89页(445字)

【事件内容】:

远东革命委员会1922年11月15日宣言,及同年12月11日对移交依智尔史尔特之决议,颇引起满洲方面人士之误会,以为有损中国主权之嫌。查该宣言本绝对保持已经之事实,并未侵犯中东路地带中国应有之主权。此虽略知中俄中东路条约及曾读1919年苏俄宣言与驻北京俄代表迭次之解释者,亦可明了。但该宣言中之解释,已不谓不详。如谓以中东路作为由俄资建筑之工艺[业?]企业,远东革命委员会对该路之权限,一若该路之俄国人员,未经改入华籍而仍享有权限无异。本委员会当发表该宣言时,同时亦照会赤塔中国代表王鸿年君;王君允将是项宣言转达中国政府。此次声明,向世人再表明真相,以免反对苏维埃政府者对于中东路仍发表误会之言论;且再保证本委员会11月15日之宣言,并不涉及或侵犯中东路地带之中国主权。但同时复表示中东路系由俄资建筑,显为俄国人民应享有主权之财产。故苏维埃政府及本革命员员会会代表俄国人民取得俄国远东之主权,并保护属于俄人手中东路企业之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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