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文禀延吉道尹转呈交通部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97页(1065字)

【事件内容】:

窃绍文与日商滨名宽合办吉林延吉县属天宝山银铜矿,承领农商部发给采字第九十六号采矿执照一纸,盖印矿区图一纸在案。现值经营伊始,正属筹划进行之际,凡机器、工器、炼砂燃料以及一切需用之物类均须转运,就中以转运燃料为最关紧要。现在熔炉,正属试验,规模甚小,尚且所费木炭一日八千斤;况将来计划扩充数十倍,规模更大,欲以木炭为炼砂,焉能永续。

查近时各国熔矿炼砂,均用骸炭。骸炭者,礁[焦]炭也,炼烧煤炭而造之。所在煤炭虽多,适于骸炭者甚稀;以抚顺之良煤,尚且不适。今视延吉、和两县所产煤炭,虽有老头沟、三道沟炭质轻疏,亦皆不适于骸炭,势不得不运输日本九州所造骸炭。其运输者大量,巨额耗费甚多,未知何由可能转运。况延吉系山陬僻邑,天宝山地处重岩,行旅艰阻,所经过之运道,多属山石确荦,榛莽丛杂;交接之途狭,运输之道滞,耗费旷时,不便实甚。若夫当春耕秋收之时,车辆忙于农事,沿途输送之力减而绝矣。

查矿业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矿业权者,有设置大小铁路之规定。拟请由天宝山矿务筹资设置人力压车轻便轨道;拟自天宝山为起点,至图们江北岸为终点,经过和龙县六道沟、铜佛寺、老头沟而至天宝山,以资运载之便捷。查民国四年8月24日部令专用铁路暂行规则第一条,个人或公司因经营农工矿业等,谋运搬上便利起见,依本规则经交通部核准,得敷设专用铁路专供该个人或公司之事业之用。又第二条专用铁路之距离不得过二十华里,但有特别情事,经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兹天宝山到图们江北岸路线,原不止二十华里,约计有二百里许;是非延长路线,不能达到江流,以谋运搬上之便利。应请以其有特别情事,恳转交通部核准立案。……

要之,造轨并购地各经费,约计需款五十万元。以现在地方货物聚散之数而算,还本交息之利,则收支不相偿者。然与天宝山矿业一并经营,以矿利之有剩,补轨费之不偿,相倚而能济功,实是天宝山矿业兴废所关。非设轨道,燃料不可输,而炼砂遂废,此又是矿业生命而死活之所系也。

绍文等有见于此,因思道尹为本矿监督,凡有进行一切,悉赖主持。现天宝山修造此轨道,仍遵照天宝山之章,以道尹为监督轨道事宜。其有关购地办法,遵照二年7月18日部令铁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办理。理合肃禀具陈,是否有当,伏乞鉴核。转详批示祗遵,实为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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