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合办吉额林业轻便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守秘密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00页(3209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国民松毓、佟庆山、刘家荫、于源圃、刘文科、伊铿额、李惠臣,日本帝国臣民内垣实卫、峰簱良充充当发起人。兹为开发吉省实业且增进相关地方人民及事业联系人之福利起见,此次企画吉额林业轻便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日各发起人勿用私情,以亲密感情诚心协力。为谋事业圆满之进行,并预防将来争议,订正左列各条,均应守秘密信约,以资凭证。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公司系中日两方面民办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无与政治事项结纳关系。

二、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日金二百万元,中日两国股东各担任一半。

但华商发起人之股款完全由日商发起人代为垫付。

三、前项之垫款以股票为抵押品。

但前项垫款既与普通定期借债不同,其利息及拨还方法列后。

四、华商发起人各人承领之股数列左:

松 毓 四千股 二十万元

佟庆山 三千股 十五万元

刘家荫 二千股 十万元

于源圃 二千股 十万元

刘文科 二千股 十万元

伊铿额 二千股 十万元

李惠臣 二千股 十万元

招普通华股 三千股 十五万元

前项普通华股如招不足额时,可将未招余股,悉数分配于松毓、佟庆山两发起人名下。

以上计一百万元。

五、前项之垫款虽以股票为抵押,其股东之权利暨责任关系仍须按照公司章程暨办事细则办理之。华商原有之股东资格,仍属完全有效。

六、前项垫款如有欠交利息时,其计算方法应由中日发起人按照银行欠缴利息办法办理之。

七、拨还垫款之方法。每得余利扣除垫款之利息,其余支付一半。以一半拨还垫款赎回股票。但赎回后之股票与普通招募股票之性质相同,各发起人有自由处分之权。

八、华商发起人对于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之规定不受限制。

九、华商各发起人于公司成立获利后应按照出资额数照章享受利益金。

但公司如遇营业一切赔损时,华商发起人不投己资填补其损失。

十、表面法律上之代表以本公司中国职员充之。

十一、依本信约第二项之规定,华商发起人之股款均由日商发起人垫付。依信约第九项之规定,日商发起人负担全部之损失。因以上二理由,本公司建设经营等业务均由日职员指挥委用专门家处理。

十二、华商发起人就路线用地之购入及承领必需之森林,须设法尽力,以谋公司事业之进行。

十三、本公司设董事八员、监察人四员,中日各选出同数。从中国董事中选任总理一员,从日本董事中选任专务董事一员。

但总理及专务董事专办业务,薪金自应从优,其余职员之薪金酌量减轻,以示节省。

十四、本公司章程所载关于中国方面之职员,应由日商各发起人共同设法由华商各发起人之内选充之。

十五、无论中日各发起人倘遇有脱离联系之时,发起人之权利当然消灭。

但华商发起人之股票赎回以前,可让与子嗣,不能让与他人。

十六、凡所订盟约及所组一切秘密计划,中日各发起人均有严守秘密之义务,不准向他人泄露。

十七、华商各发起人对于公司成立以前之经手所支特别费、应酬费、旅费等项,应由日商发起人预先筹备,随时照付;并于公司成立后,应准作为正常支款,按款照销,不得发生异议。如遇公司不能成立时,亦由日商发起人担负损失责任,华商各发起人不负赔偿之责。

十八、本公司以实业为根本,故以实际为标准,力杜奢华之设施,以谋永远之发达,而图良善之结果。

十九、本公司一切用人须为事择人,不准徇情以人择事。

二十、关于中日方面各发起人之权责,除此信约规定者外,其余一切应照本公司章程暨办事细则办理。

二十一、如有与本公司章程不合之处,应照此约办理。

二十二、此项信约应以中文缮具九份,中日各发起人各执一份,秘密保存,以资存证。

华商发起人:松毓、佟庆山、刘家荫、于源圃、刘文科、伊铿额、李惠臣

日商发起人:内垣实卫、峰簱良充

(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查前准贵总领事公文第242号内开:据驻西丰领事分馆主任报告,在西丰地方富商王殿一及西丰电灯局长钱某等发起以资本金一百万元,组织股份计划,敷设开原西丰间之轻便铁路等语。查前项计划,系属于大正二年10月5日敝国政府与贵国政府协定之所谓满蒙五铁道之范围,不得以贵国商民专断敷设,相应函请查照,饬令查明真相,以避日后纷议等因。当经令据营口交涉员查复,称:遵查该商王殿一等,据集股敷设开原西丰间轻便铁道,是否属实。职署亦无案可稽。当即转令开原西丰两县查明具复去后。兹据开原县知事章启槐呈称:详加调查,无王殿一等拟在开原西丰间敷设轻便铁路情事。复据西丰县知事兰呈称:遵查县署卷档,并无王殿一呈请组织轻便铁路之案。当传该商王殿一来署询问。据称,曾有组织电车公司之空议;因资本问题,业已中止,并未议设轻便铁路,想系传闻之误等语。复查县属电灯公司,并无钱某局长其人。各等情,先后呈复前来,理合据情呈请鉴核等情。据此,除指令外,相应照复。

(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案照日商制材公司,拟在省垣东大滩敷设轻便铁道,需租官路、官地一案。前准贵领事来照,当已饬由王交涉员将警厅所拟办法,先后与贵领事彼此从长磋议。正据陈称:该案商榷数次,尚未就绪。兹据警厅呈报:该公司现已兴工、安设轨道等情,殊堪诧异!查该案现在尚未议决,该公司何得擅自兴工,应请即行饬令停止,静候彼此磋商妥洽,再行核办。除令行禁阻外,相应照会贵领事,即希查照办理为荷!

(原件中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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