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务大臣后藤新平致驻华公使芳泽谦吉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02页(927字)

【事件内容】:

日前中国章公使提出,帝国政府如同意山东问题按下列甲项方案解决,对此,则中国政府便按下列乙项及丙项方案,向日本资本家借款,立即兴建满蒙及山东两地区铁路。帝国政府已决定承诺。并达成协议:9月24日本大臣与章公使就下列三项方案进行换文。另外,作为满蒙及山东两地铁路借款的预付款,在签订借款草约的同时,应交付中国四千万元。

甲项 山东省诸问题处理之件

一、胶济铁路沿线的帝国军队,除济南残留一个部队外,其余均集中于青岛

二、胶济铁路的警备,由中国政府组成的巡警队担任之;

三、胶济铁路提出一定金额充做上述巡警队的经费;

四、上述巡警队总部,主要车站以及巡警养成所须聘用日籍人员;

五、胶济铁路营业员中,得采用中国人;

六、胶济铁路在隶属关系确定后,由中日两国合办经营;

七、撤销现在施行的民政。

乙项 满蒙地方的铁路

一、开原、海吉林间;

二、长春、洮南间;

三、洮南、热河间;

四、自洮南、热河间某地至海港间(本路线经由地点,日后勘测后再行决定)。

丙项 山东地方的铁路

一、济南、顺德间;

二、高密、徐州间。

但以上二线,如经营铁路无利可图,另外协商确定适当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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